民诉实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作出一审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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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一审法院未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径行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济宁仁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A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终5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仁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A。

  上诉人济宁仁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A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6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一审法院未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径行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6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宁仁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4元予以退回。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