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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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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25 14:47:07   查看:
编者按:本院认为,从《合作协议书》的内容看,北方律所提供的系项目中介、融资中介的经营性服务,而非法律服务,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主体,其经营范围不同于企业自行确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存在道德风险,有违公序良俗,故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有必要实行强监管。本院认为,从《合作协议书》的内容看,北方律所提供的系项目中介、融资中介的经营性服务,而非法律服务,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而无效。

上海某E律师事务所、某A等与深圳前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某D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 :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A。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E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B。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某D。

  上诉人某A、上海某E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E律所,原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简称北方律所)、某B、某C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公司)及原审被告某D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某E律所等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主张,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北方律所从事的是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作协议书》无效。某E律所等上诉人还称,前海公司明知某A超越权限,借用北方律所名义签署《合作协议书》及相关函件,故《合作协议书》及相关函件对北方律所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应由某A承担。被上诉人前海公司辩称,《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是北方律所提供的非诉法律服务,合同有效。对此,本院认为,从《合作协议书》的内容看,北方律所提供的系项目中介、融资中介的经营性服务,而非法律服务,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主体,其经营范围不同于企业自行确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存在道德风险,有违公序良俗,故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有必要实行强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其次,某A超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前海公司对某A的违法行为,应当也是明知的,前海公司并非善意的相对人。因此,《合作协议书》对某E律所不发生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某A承担。

  某E律所等上诉人还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是前海公司向北方律所支付的往来款,是北方律所作为资金监管方代融资单位收取的款项,不是收购项目的履约定金,而是8亿元融资的资金使用保证金。前海公司则称,3,000万元是收购项目的定金,因北方律所原因导致项目收购失败,北方律所应双倍返还定金。本院认为,首先,《合作协议书》约定前海公司有支付定金的义务,但对定金没有明确的指向。2015年8月2日北方律所致前海公司的函称,第三方(融资方)将以前海公司名义向股权出让方支付8.3亿元作为股权转让的定金。可见,股权转让定金应是前海公司作为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款项。而系争的3,000万元,在上述函件中明确是前海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保证第三方届时收款的担保金,而非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款项。其次,前海公司在2015年8月向北方律所付款时,用途栏记载均为往来款。2016年9月20日,前海公司向北方律所催款,要求北方律所支付的是3,000万元项目款项及约定赔偿金。前海公司在付款和催款时,均没有认为3,000万元为定金的意思表示。最后,对于系争3,000万元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当事人在定金返还承诺书中的陈述,而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系争3,000万元不符合定金的法律属性。综上,涉案3,000万元并非前海公司主张的股权转让定金。

  鉴于前海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是合同有效前提下的诉请,现本院认定《合作协议书》无效,需征询前海公司意见,是否变更诉请,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A、上海某E律师事务所、某B、某C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450元予以退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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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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