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深度评析:AI侵权中“算法干预”与平台责任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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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在责任主体认定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法院没有止步于“避风港原则”,而是穿透技术表象,认定平台通过聚类算法和协同推荐算法实质性地组织、鼓励了侵权内容的生成。这种“算法黑箱”的打开,确立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转化为内容提供者的新标准——即视其对侵权内容的干预和控制程度而定,这对解决情感类AI的“主动干预性”带来的法律挑战提供了绝佳样本。

“AI陪伴”案: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AI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何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号

  【主办法官】

  孙铭溪,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案情摘要】

  某科技公司是某款手机记账软件的开发运营者,用户在该软件中可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设置与该陪伴者的人物关系(如男女朋友、兄妹、母子等)。何某系公众人物,知名度较高,在该款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人物。用户在设置“何某”为陪伴人物时,上传了大量何某的肖像图片设置人物头像,同时设置了人物关系。某科技公司通过聚类算法,将陪伴者“何某”按身份分类,并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该角色。为了使AI角色更加拟人化,某科技公司还为AI角色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即用户上传各类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部分用户参与审核,某科技公司使用人工智能筛选、分类,形成人物语料。用户和该软件为“何某”制作了人物语料,并加入了系统推送,通过智能算法或AI自动回复,该软件可以根据话题类别、角色的人设特点等,在“何某”与用户的对话中向用户推送与其有关的“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话”,营造出与其真人真实互动的使用体验。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 000元,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183 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推荐理由】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及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各类侵权纠纷层出不穷。与此同时,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由此导致人格权的保护遭受到了冲击。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和提供,应按照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对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来源于2025年3月29日召开的“西南政法大学长三角研究院揭牌仪式暨科技法前沿论坛系列活动”中正式揭晓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