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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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合法有效吗?
本院认为,从《合作协议书》的内容看,北方律所提供的系项目中介、融资中介的经营性服务,而非法律服务,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主体,其经营范围不同于企业自行确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存在道德风险,有违公序良俗,故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有必要实行强监管。本院认为,从《合作协议书》的内容看,北方律所提供的系项目中介、融资中介的经营性服务,而非法律服务,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而无效。 -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某A关于其为专职律师,未与新桥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坐班时间,无考勤,相关报酬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管理费之后收取相应的提成,代理业务由某A自行寻找等陈述,在对争议焦点详尽论理的基础上,认定某A与新桥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举证责任分配得当,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
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
2021年9月23日,财政部印发财会〔2021〕22号通知,要求遵照执行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19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9年3月16日修正)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予确认律师费债权
本案原审诉讼进行过程中,通用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达民律所的债权应依法由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予以确认,仅凭已不再担任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阎洪平作出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就委托代理的费用进行过明确约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达民律所主张对通用公司享有300万元债权依据不足,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2月20日)
1995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7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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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律师事务所试点公司制,当前仍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富国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富国律所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其是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