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某A与某B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由:劳动争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46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C。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B。
再审申请人某A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桥律师事务所)、某C、某B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1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对某A提交的证据在庭审时未经依法举证质证且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二)《律师服务费用提取管理规定》是新桥律师事务所伪造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一、二审判决否定某C、某B为本案适格被告,是错误的。(四)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五)一、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六)一、二审法院剥夺了某A的辩论权利。一审法院倾向性纠问,不让某A完整的回答问题,随时打断某A的正常陈述发言及重要辩论发言。二审法院对某A提交的书面意见改头换面,且有些重要内容只字不提。(七)一、二审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综上,某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A与新桥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某A关于其为专职律师,未与新桥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坐班时间,无考勤,相关报酬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管理费之后收取相应的提成,代理业务由某A自行寻找等陈述,在对争议焦点详尽论理的基础上,认定某A与新桥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举证责任分配得当,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某A主张《律师服务费用提取管理规定》系伪造,且一、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但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某A主张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缺乏依据。综上,某A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浏览相关文章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