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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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某A关于其为专职律师,未与新桥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坐班时间,无考勤,相关报酬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管理费之后收取相应的提成,代理业务由某A自行寻找等陈述,在对争议焦点详尽论理的基础上,认定某A与新桥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举证责任分配得当,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
被告虽仅提出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亦不缺乏依据
被告在诉讼中虽未明确提出调减违约金的主张,但其提出了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不应向其赔偿的抗辩,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作出的该概括性抗辩包含了调减违约金的主张,并据此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不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