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某A与某B、台山市川岛镇三洲社区经济合作社、台山市川岛镇三洲社区大江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B。
原审第三人:台山市川岛镇三洲社区经济合作社。
原审第三人:台山市川岛镇三洲社区大江经济合作社。
上诉人某A因与被上诉人某B、原审第三人台山市川岛镇三洲社区经济合作社、台山市川岛镇三洲社区大江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进行开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月7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转为普通程序后,未重新进行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存在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60元予以退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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