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借条没写律师费谁承担,起诉时能要对方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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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民间借贷中法律服务费须以双方明确约定为前提,未约定则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可预见规则限定违约赔偿范围,维权成本不能事后加码。出借人应在借条中书面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同时保存好费用票据与支付凭证。

借款时未约定法律服务费,违约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债权人常因催收无果诉诸法院,

  由此产生法律服务费等维权成本。

  在双方未约定法律服务费的情况下,

  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

  什么条件下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4月间,李某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孙某借款共计160000元。孙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陆续还款100000元,并就剩余60000元多次作出还款承诺。2025年1月27日,李某向孙某微信转账还款20000元,仍剩余40000元未退还。孙某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5707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孙某按约向被告李某提供了借款,李某虽未出具借据,但根据微信催收记录及还款事实,能够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李某未在承诺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孙某要求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法律服务费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孙某在借款与催收过程中,并未与被告李某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孙某主张被告承担法律服务费,超出了被告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违约责任范围。在孙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此作出约定的情形下,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孙某返还借款40000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明明是他借钱不还,我为打官司花了钱,凭什么不能让他赔?”这是不少债权人心里的疑问,实则也触及了民间借贷中一个普遍被忽视的问题——维权成本,能不能事后“加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务中,法律服务费的支持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存在明确约定,即借款合同、借条或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二是该费用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之内。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双方约定是前提基础,可预见规则是对赔偿范围的进一步限制。即便存在约定,法院仍有权对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明显过高的部分可予以酌减。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想让法律服务费真正“花得出去、要得回来”,不能凭事后一纸诉状“加码”,而要靠事前一步“落笔”。应当在借款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口头约定或无约定的情形下,事后主张该类费用将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同时法律服务费的支出应与借款金额相匹配,切忌“小标的大费用”。最后,无论是借条、合同,还是费用票据、支付凭证,乃至沟通记录,均应妥善保存,为日后主张法律服务费提供保障。

  作者:刘洪森、陈惠敏

  来源:武冈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很多出借人觉得“对方不还钱才导致我打官司花钱,这钱就该他出”,但从法院判决来看,这个想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民法典规定违约赔偿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而律师费在没约定的情况下,不属于对方签约时能预料到的支出。想让法律服务费“花得出去、要得回来”,只能靠出借款时在借条里写清楚——白纸黑字约定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口头约定没用,事后补也没用。另外提醒一点,费用金额要跟借款数额相匹配,别搞出“借一万、律师费五千”这种比例失衡的情况,即便有约定法院也可能酌情调减。借贷有风险,落笔要谨慎,事前多写一行字,事后少花冤枉钱。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事前约定是关键

借款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若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切忌口头约定或笼统表述。

借条书写要规范

借条内容应包含:出借人与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上述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条款。双方签字并按手印,注明日期。

保存借款交付证据

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保存好转账凭证和电子回单。现金交付的,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保留取款凭证、见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

保留催收沟通记录

借款到期后,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催收时,注意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这些记录既是借款事实的佐证,也能证明对方违约的时间和事实。

费用票据及时收集

起诉后支付律师费、诉讼费时,索要并保存正式发票和支付凭证。这些是日后向对方主张费用的直接证据,仅有发票无付款记录也可能被法院认定费用未实际产生。

制作证据清单

整理证据时按类别编号:第一组证明借贷关系(借条、转账凭证);第二组证明违约事实(催收记录、还款承诺);第三组证明维权费用(律师费发票、诉讼费票据)。清单附在起诉状后一并提交。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借款时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谁承担,起诉时还能要求对方出吗?

答:不能。法院支持法律服务费的前提是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条或还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口头约定或无约定的情况下事后主张将面临较大败诉风险。

问题2:对方借钱不还导致我打官司花了律师费,这不算他的违约损失吗?

答:律师费属于债权人自愿选择的法律服务支出,并非因违约必然发生的直接损失。在无约定时,该费用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范围,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问题3:借条里写了“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能算作约定了律师费吗?

答:这种笼统表述容易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建议明确列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约定越具体,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越大。

问题4:法院支持法律服务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借款合同、借条或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二是该费用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属于可预见的范围。二者缺一不可。

问题5:律师费金额太高,就算有约定法院也会支持吗?

答:即便有约定,法院仍有权审查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法律服务费支出应与借款金额相匹配,小标的案件主张高额律师费,法院可对明显过高的部分予以酌减。

问题6:除了律师费,还有哪些维权费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答: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都可以在借条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但前提同样是双方有书面约定,且费用在合理必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