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拒不落实村务公开,区级政府监督缺位该如何维权?
编者按:
遭遇村务拒不公示情形,优先向村委会递交书面公开申请,后续向区级人民政府提交诉求,请求核查事实、督促村委会依规公示;区政府作出责令公示文书时,需要写明公示内容、边界、形式以及完成时限,还要跟进核查村委会有没有实际落实;如果区级政府监督履职缺位、给出的处理意见不符合事实,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村务公布监督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1.村民向区县人民政府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区县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认定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并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公布相关事项限定合理期限。
2.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事项负有法定职责的,应当及时、全面、充分地履行。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3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邮寄《要求丰台区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丰台区政府责令纪家庙村村委会向其公开纪家庙村自1984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期间村集体土地征用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等57项信息。被告丰台区政府经调查核实,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关于责令纪家庙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决定》,认为纪家庙村就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等村务信息方面存在不及时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情形,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同时考虑到原告申请的事项内容较为繁复、时间跨度长,故责令纪家庙村自接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同时与原告直接取得联系,告知原告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村务信息,可直接到纪家庙村的村务公开地点查阅。丰台区政府将该决定向纪家庙村村委会送达。同日,丰台区政府作出《关于申请人王某〈要求丰台区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告知原告已作出《关于责令纪家庙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决定》并向纪家庙村村委会送达,为了方便原告了解情况,告知原告纪家庙村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2018年3月14日,原告王某向被告丰台区政府邮寄《再次要求丰台区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再次责令纪家庙村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公开纪家庙村村集体土地征用情况等57项村务信息。被告丰台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经过调查核实,2017年12月21日丰台区政府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关于责令纪家庙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决定》,要求纪家庙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并将该决定向纪家庙村村委会有效送达。同时,丰台区政府派出工作小组至纪家庙村,就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纪家庙村按丰台区政府决定书要求履行村务公开义务,与原告多次联系对接,接受原告的问询,提供村务公开相关材料,并在村务公开栏对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进行了公开。若原告还需了解相关村务信息,可以直接向纪家庙村提出申请,并查阅相关村务信息。”原告王某不服该答复,向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8月9日,被告北京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答复。原告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丰台区政府具有依原告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在查明纪家庙村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依法责令纪家庙村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被告北京市政府作为丰台区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后,应对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布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该条款已明确规定接到村民反映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调查核实的范围包括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以及公布的事项是否真实。本案中,被告丰台区政府虽于2017年12月21日对纪家庙村村委会作出了《关于责令纪家庙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决定》,责令纪家庙村自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村务公开义务,但丰台区政府提交的工作笔录显示,其委托花乡政府成立的工作小组直至原告王某邮寄《再次要求丰台区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方到纪家庙村村委会对其村务公开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小组听取了纪家庙村村委会的情况介绍,并到公开栏现场进行了查看,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工作小组针对纪家庙村村委会对原告王某提出的57项申请是否属于公布范围及已公布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亦不能证明被告丰台区政府对花乡政府的调查情况是否准确全面进行了进一步核实。且纪家庙村村委会向原告王某公开村务信息的现场录像也无法证明纪家庙村村委会已根据被告丰台区政府作出的《关于责令纪家庙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决定》向原告王某公开了相关村务信息。故被告丰台区政府虽已向纪家庙村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信息的决定,但未对公布范围、方式作出限定,亦未对纪家庙村村委会执行决定情况进行有效核实,被告丰台区政府的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原告王某再次向被告丰台区政府提出涉案申请,实质是要求被告丰台区政府继续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丰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答复仅概述了其收到原告申请后开展工作的情况,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同时,因被告丰台区政府在收到原告的再次申请后已经开展部分工作,故由被告丰台区政府依法对原告关于纪家庙村村务公开事项的再次申请继续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进一步处理更有利于实现原告的诉讼目的,也更有利于对村务公开事项依法进行实质性监督。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丰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答复及被告北京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责令被告丰台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某关于纪家庙村村委会村务公开事项的申请继续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被告虽启动了履责程序,且作出了责令村委会公布村务信息的决定,已具备履行法定职责的外在形式;然而,由于被告所作责令公布决定既未明确村务信息的具体内容,更未明确村务信息的公布范围、方式,导致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迟迟得不到落实和保障,足以认定被告尚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本案判决所体现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理念,既对人民法院审理村务公布监督案件具有借鉴意义,也对人民法院审理其他履责类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
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不履行或是拖延履行的,法院应判决其履行。但履行判决在适用上常常面临几大难题:其一,如何确定和探寻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应的是相对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请求权,因此,这一问题又会转化为对相对人履职请求权的确定。其二,如何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三,法院在判决中应在何种程度上明确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本案判决对上述几个问题都进行了有益探索,其形成的判决要旨也对履职判决的适用进行了良好示范。
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案裁判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为该法已明确规定接到村民反映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调查核实的范围包括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以及公布事项是否真实。这种通过诉诸行政实体法、借由对实体法规范的解释来确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方式,不仅为如何判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进而判定相对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请求权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思路,也在诉讼法和实体法之间建立起有效连接。
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案裁判认为,虽然被告在接到村民反映后对纪家庙村村委会作出了《关于责令纪家庙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决定》,但却“未对公布范围、方式作出限定,亦未对纪家庙村村委会执行决定情况进行有效核实”,因此,其履职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也缺乏拘束力和执行力。这一判定可以说是本案裁判的最大亮点。在此处的论证过程中,法院裁判明显使用了目的解释的方式,认为规范设定行政机关履职的目的在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行政机关履职的具体方式也应能够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而以此标准来衡量被告的履职行为就会发现,被告虽然作出《关于责令纪家庙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决定》,但此责令公布决定既未明确村务信息的具体内容,更未明确村务信息的公布范围、方式,因此并未使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获得落实和保障,法院也据此认定被告尚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而从此出发,本案判决要旨中也进一步提炼出行政机关履职的具体要求,即“及时、全面、充分”。所谓及时,是指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的,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职;所谓全面,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对应予考虑的事实进行全面权衡,最终作出周详妥实的履职决定;所谓充分,是指行政机关应充分考量其法定职责所欲追求的目的和所要保障的法益,其所采取的履职措施应具有一定的执行力和拘束力,应足以实现法律目的,应能够充分保障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
针对第三个问题,鉴于法院已经对被告的履职行为进行了评价,因此也在很大程度上指明了行政机关未来履职的方向和程度,即“全面、及时、客观”。在本案中,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投诉村民委员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后的具体履职期限未作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但鉴于司法和行政的权限划分问题,法院可以判断行政机关的履职是否充分,也可以指出其履职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但不宜太细致地确定行政机关的具体履职方式和履职步骤。换言之,法院在此需把握的只是行政机关的“过度禁止”与“不足禁止”,而在此区间内的具体行为方式,应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来源:北京四中院)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村委会拒不公示村务该怎么办?
答:先向村委会提交书面村务公开申请,写清想要查询的事项、时间区间与资料范围,妥善留存快递底单、签收回执以及对方出具的答复材料;村委会依旧拒绝公示、或者公示内容虚假不全的,再向乡镇政府、区级政府以及对应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反映材料,申请核查事实、督促村委会依规公示。
问题2:区政府责令公示流于形式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区级政府负有对村务公开事项核查、督促公示的监管义务,责令文书应当写明公示内容、形式、时限,并且跟进核验村委会落实情况。如果只是简单笼统督促、没有实质推动落地,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问题3:向区政府提交村务监督申请该怎么撰写?
答:文书里写明申请人信息、涉事村委会名称、申请调取的具体村务事项以及时间范围,同时写明此前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对方反馈的经过,附上之前的申请书、快递凭证、签收记录、答复材料,清晰提出请求:由区政府核查情况,责令村委会依规公示相关村务。
问题4:村务公开复议维持之后,起诉被告怎么确定?
答: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般将作出处理的区政府与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处理结果的,被告单独定为复议机关。起诉前仔细阅读复议文书标注的起诉期限与管辖法院,备好复议决定书、原始处理文书以及全套证据材料。
问题5:区政府出具的责令公开文书应当包含哪些要素?
答:需要对应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写明村委会必须公示的具体资料、范围、公示形式、完成期限,并且跟进核查落实情况。只简单写一句 “依法做好村务公开” 效力不足,村民可以另行发书面催告,要求政府细化内容、持续跟进监管。
问题6:提交村务监督申请多久能收到反馈?
答:现行法律没有统一设置固定办结时限,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实务中一般参照自收到材料起两个月的处理周期;长时间拖延不答复的,可以发书面催告,或是启动复议、诉讼程序,同时保管好催告函、快递单据、沟通记录等证据。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梳理明确监督诉求
把拟申请公示的村务事项,按照项目、时间区间逐条列明,清晰提出请求,要求区政府核查事实、督促村委会依规公示,避免诉求笼统,只写 “要求公开村务” 这类模糊表述。
整理全套证据材料
留存当初提交给村委会的村务公开申请书、快递底单、签收记录、短信微信沟通记录、答复或者拒绝公示的材料;口头沟通的,记下沟通时间、对接人员和谈话要点,条件允许时录音留存。
向区政府书面提交诉求
书面材料写明申请人信息、村委会名称、要查询的具体事项、前期申请和反馈情况,附上证据复印件,优先邮政 EMS 邮寄,留存面单、物流签收记录,同时明确要求政府给出书面回复。
核验责令文书的实质内容
拿到区政府的处理结果之后,核对文书有没有细化公示范围、形式、时限,有没有安排核查村委会落实情况;如果只是笼统的督促,可发书面催告,要求政府进一步核查、补充作出实质处理。
选择复议或者诉讼途径
对区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处理的,起诉时将区政府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以写明撤销原处理文书、复议决定,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持续跟进落实与公示情况
案件胜诉之后留意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区政府仍然怠于履职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村委会完成公示后及时查阅复制资料,一旦发现内容虚假、缺失,可再次提交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