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转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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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进行开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月7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转为普通程序后,未重新进行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存在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作出一审判决吗?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一审法院未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径行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