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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进行开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月7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转为普通程序后,未重新进行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存在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作出一审判决吗?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一审法院未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径行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司规〔2024〕1号)

    202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印发司规〔2024〕1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
  •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司规〔2024〕1号)

    202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印发司规〔2024〕1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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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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