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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在全国多地进行投诉举报,继而大量提起行政诉讼已非救济其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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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9 19:51:21   查看:
编者按:再审申请人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在全国多地进行投诉举报,继而大量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的目的已非救济其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及司法资源。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曹某楠、某某人民政府行政申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监察(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18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曹某楠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行终19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某楠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但当事人行使行政诉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而是应当具有值得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再审申请人曹某楠在全国近20个省份提起行政诉讼百余件,多个案件均系其认为相关商品存在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所引发。再审申请人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在全国多地进行投诉举报,继而大量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的目的已非救济其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及司法资源。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曹某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某楠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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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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