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受伤旅行社能免责吗?
编者按:
跟团游期间在酒店卫生间滑倒摔伤,旅行社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旅行社已事先安全警示、事后及时救助,尽到合理义务,游客作为成年人应对私密空间内自身安全负首要注意义务,判决旅行社无需赔偿。跟团游在酒店卫生间摔伤,旅行社要担责吗?
跟团游的游客
在酒店卫生间内滑倒摔伤,
旅行社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限度,
又该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
朱阿姨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
签订一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约定由旅行社安排13天出境跟团游,
朱阿姨支付旅游费25300元。
旅行途中一晚,
朱阿姨在入住酒店的卫生间内
不慎滑倒摔伤,
摔伤当日,
导游立即带朱阿姨前往附近医院就医,
医生诊断为肋骨骨折,
建议休息静养。
由于朱阿姨无法继续行程,
旅行社代其预订了返程机票,
安排人员陪同朱阿姨回国,
并支付了回国的机票费及
从酒店到机场的包车费。
经鉴定,
朱阿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故其起诉到人民法院,
要求旅行社支付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朱阿姨认为,
旅行社未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合同义务
和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某国际旅行社辩称,
其提供的酒店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出发前,
也已告知旅游者使用卫生间洗漱、淋浴时,
地面、浴缸容易打滑,
应先把防滑垫放好。
朱阿姨作为成年人,
自己没有尽到应负的注意义务,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方,
已经采取安全提示、协助就医、
陪同回国等必要、合理的处置措施,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朱阿姨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
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
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也有一定边界。
出发前,旅行社已充分告知
使用卫生间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朱阿姨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生活阅历的成年人,
在入住酒店的私密房间内活动,
应对自身安全尽到首要的注意义务,
对于卫生间地面湿滑应有所预期与防范。
事故发生后,
旅行社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陪同就医,
并及时为朱阿姨预订返程机票、
派人陪同回国,
可认定采取了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朱阿姨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的
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心语

丁 宁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一、明晰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旅行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对该义务的具体范围及合理限度,需司法裁判在具体案件中进一步厘清和明确。
一般而言,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不同,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内容:一是提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二是应就安全注意事项提前向旅行者进行充分说明和警示;三是安全事件发生后应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从以上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审查。
二、厘清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在判定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还应以“合理预见”和“充分警示”为限,不应扩大解释至对旅游者在私密空间内的一般性注意义务。在旅游经营者提供了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服务,并已就基本安全注意事项履行了充分说明、警示义务的情况下,旅游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生活阅历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在私密空间内的活动安全负有首要的注意义务。因旅游者自身原因而发生的意外事件,事后旅行社人员也采取了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时,不应认定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公正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旅游者树牢“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同时,亦厘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标准,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法全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文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代表点评
周卫红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跟团游已成为大众化的消费项目,游客在行程中意外受伤引发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该类事件发生后,旅游者通常以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主张赔偿,亟需司法裁判对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范围、合理限度等问题进行厘清和明确,以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规定的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
本案裁判即明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预见”和“充分警示”为限,不应扩大解释至对旅游者在私密空间内的一般性注意义务。因此,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中,特别是在房间等私密空间内,应谨记个人系自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避免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丁宁、石依雯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
摔伤后如果条件允许,马上用手机拍下卫生间地面状况,重点拍有无防滑垫、地面是否明显湿滑、有无警示标识,同时拍下自己受伤部位、鞋子款式和鞋底,这些是事后判断责任的重要原始证据。
保留全部就医原始材料
从第一次就医开始,保存好所有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包括境外的就医记录。回国后继续治疗的,也要完整保留,最后做伤残等级鉴定时这些材料缺一不可。
书面要求旅行社出具事故说明
向旅行社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对方就事发经过、旅行社采取的措施出具一份盖章的情况说明,这份文件既是证据,也能帮你看清对方承认哪些事实、否认哪些事实。
梳理合同约定和沟通记录
找出旅游合同,看清合同中关于安全保障、意外处理、退费退团的条款。整理出发前旅行社发的安全告知文件、群聊或短信提醒,以及事后导游陪同就医、安排返程的聊天记录,全部截图保存。
咨询专业律师做责任预判
不要自己凭感觉判断谁对谁错,带着整理的证据材料找擅长旅游纠纷的律师,由律师帮你分析旅行社在安全提示、事后救助两个环节有没有明显疏漏,再决定是否起诉。
评估诉讼成本和风险再决定
起诉要考虑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和时间成本,而且法院判决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比较统一。如果旅行社确实尽到了合理义务,起诉败诉风险不低,建议理性权衡后再做选择。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跟团游途中自己在酒店摔伤算不算旅游安全事故?
答:算旅游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但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旅游安全事故。法院会审查事故原因,如果是游客自身疏忽导致,且旅行社已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一般不会认定为旅行社责任范畴的安全事故。
问题2:旅行社对游客在酒店房间内的安全负有什么责任?
答:旅行社有义务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酒店,并在出行前就卫生间防滑、淋浴注意事项等作出充分告知和警示。但对于房间内这种私密空间的一般性活动安全,主要靠游客自己注意,旅行社的责任边界以合理预见和充分警示为限。
问题3:旅游合同里有没有写旅行社要保障游客不受伤?
答:旅游合同通常会约定旅行社应提供符合人身安全要求的服务,但这不等于绝对的安全保障承诺。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义务,不包括对游客在私密空间内自身疏忽导致意外的兜底赔偿责任。
问题4:旅行社在出发前发了安全须知就算尽到警示义务了吗?
答:如果旅行社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在出发前就卫生间湿滑、注意防摔等常见风险向全体游客作了充分说明和提醒,一般会被认定为尽到了警示义务。即使游客没仔细看,只要旅行社履行了告知程序,法院通常认定警示义务已到位。
问题5:在境外跟团游摔伤回国后还能起诉旅行社吗?
答:可以,跟团游合同是在国内签订的,旅行社是国内注册企业,游客有权在国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会依据旅游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审理,不会因为事故发生在境外就免除或加重旅行社的责任。
问题6:跟团游受伤后旅行社需要承担哪些救助义务?
答: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第一时间协助游客就医,安排必要陪护,如需提前返程则协助预订机票并安排人员陪同。这些措施到位了,说明旅行社履行了救助义务,事后很难再以救助不力为由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