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撞上倒地路灯致残,找不到肇事者该找谁赔?
编者按:
骑车撞上倒地路灯致残,首要责任人是撞倒灯杆的肇事者,但找不到肇事者时,公共道路管理人若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巡查、清理和警示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未尽谨慎观察义务同样需分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按各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骑车撞上倒地路灯致伤,该找谁赔?
深夜骑车不慎撞上倒地的路灯杆,导致身体多处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该由谁来“买单”?日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7日晚11点多,谭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某大道辅道行驶至某路段时,撞上倾倒在辅道上的路灯杆,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谭某因伤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经处置调查认为,事故发生当天为台风天,当日傍晚疑似一货车与灯杆发生碰撞,导致灯杆受损歪倒至某大道辅道,事故发生后货车驶离,因事故地点周边监控视频掉线,无法确认车辆型号,也无法查明驾驶人员。谭某家属向交警部门表示,无需交警作进一步事故处理。事发次日,某市政环卫管理站组织人员对损坏倾倒的路灯进行维修。
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武鸣区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谭某诉称
其于某职校从事宿舍管理工作,驾驶两轮电动车上班必途经某大道,事发当日因该路段路灯关闭,可辨识度低,倾倒的路灯杆周围又无安全警示标识,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制动反应,受伤并住院治疗。某市政环卫管理站作为涉事路灯杆所有人和管理人,疏于管理和防控,路灯杆倾倒后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7万余元。
被告某市政环卫管理站辩称
其对谭某受损不存在主观过错,亦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谭某受伤是因第三人撞倒路灯杆所致,且事故发生于灯杆损坏后较短时间内,环卫站无法立即知情并修复;事发时为深夜且天气恶劣,难以立即完成清理、防护及警示等工作,相关侵权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环卫站此前已依规履行巡查、清理、防护等职责,事发次日即对灯杆进行维修。谭某驾驶时未尽谨慎观察义务,现场路灯照明正常、路况清晰,并非“漆黑一片”。谭某亦未举证证明其佩戴合规头盔、车辆性能合格、开启前照灯及未超速等安全驾驶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便环卫站承担责任,亦非主要责任,应由第三人及谭某自负。谭某诉请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某市政环卫管理站与某电业公司签订《路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续签延期合同。2023年7月底,该公司上报的《2023年7月路灯照明等市政设施巡查记录表》记载,7月17日巡查发现问题“某路路灯控制箱内部故障”,7月18日无巡查记录,7月19日问题记录为“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谭某撞上的路灯杆是疑似因他人驾车撞击而倾倒的,应由驾车撞击灯杆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谭某驾车经过时,未尽到注意观察路况、谨慎驾驶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路灯杆被撞倒后,作为路灯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某市政环卫管理站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清理。由于当天该路段的监控视频掉线,无法查明路灯杆被撞倒的具体时间,某市政环卫管理站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已在合理时间内发现险情和采取了必要的警示、清理措施,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认某市政环卫管理站赔偿原告谭某损失的20%。
关于原告谭某的损失,确认如下: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医疗费合计37046.94元,谭某个人支付了13731.97元,故谭某医疗费损失确认为13731.97元;原告因事故受伤较重,且经鉴定的合理护理期为60日,护理费确认为4405.9元;根据鉴定意见确认误工期为120天,误工费确认为13573.81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住院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经鉴定原告因伤构成十级伤残,营养费确认为500元;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但其住院8天、出院后门诊治疗13天,交通费酌情确认为630元;本案事故系因案外人撞倒路灯杆引起,主要责任人是撞倒灯杆的人,某市政环卫管理站的管理过失较轻,原告谭某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根据鉴定意见,残疾赔偿金确认为82574元。
综上所述,原告谭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6215.68元,被告某市政环卫管理站应按20%予以赔偿,即应赔偿23243.14元,原告谭某的其余损失,应待侵权行为人确定后另行向侵权人主张。
法院判决
武鸣区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市政环卫管理站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3243.14元;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驾车撞倒路灯杆的案外人应承担首要侵权责任;原告谭某在骑行过程中未密切观察前方路况,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某市政环卫管理站作为该路段公共道路的管理维护责任人,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定期巡查、及时清理和有效警示的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过失责任。故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依法确定被告某市政环卫管理站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法官提醒
道路安全无小事,公共管理需尽责。公共道路管理人不仅要保障路面本身的完好,更要对道路突发障碍物保持高度警觉,及时巡查、处置或警示,切实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小隐患”酿成“大伤害”。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出行过程中务必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观察道路状况,减速慢行,谨慎驾驶,遇到异常情况及时避让或报警。若因公共设施致害,应注意留存现场照片、目击证人信息及就医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广西高院
作者:黄佳玉
专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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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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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
事故发生后用手机拍下现场照片和视频,包括倒地路灯的位置、周围环境、路面状况、有无警示标志等。拍清楚路灯杆上的管理标识或编号,方便锁定管理单位。同时记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
及时报警并获取书面材料
拨打122报警,让交警出警并出具事故认定书或调查记录。交警的调查记录会载明事故基本事实,是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即便交警暂时查不到肇事者,这份记录也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经过。
全面收集医疗和费用凭证
保存好所有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支出也要保留凭证。如果构成伤残,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是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必备材料。
查明公共道路的管理责任人
向当地市政部门、城管部门或路灯管理所查询事发路段路灯的管理维护单位是谁。查清楚管理责任主体,起诉时才能找对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345热线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要求管理单位提供巡查记录
在协商或诉讼中,要求管理单位出示事发前后的道路巡查记录、维护台账。根据法律规定,管理单位对自己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对方拿不出记录,就说明存在管理过失。
整理证据材料并制作清单
把所有证据按类别整理:身份证明、事故现场照片视频、交警记录、病历医疗票据、费用凭证、伤残鉴定报告、管理单位信息等。制作一份清晰的证据清单,写明每份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目的,方便提交给法院或调解机构。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公共道路管理人什么情况下要为倒地路灯伤人承担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路灯被撞倒后,管理单位有没有及时巡查发现、有没有设警示标志、有没有尽快清理,这些都得由管理单位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证明不了,就得赔。
问题2:路灯被车撞倒后肇事车跑了,我受伤了到底该找谁赔?
答:可以同时找两方:一是撞倒路灯的肇事司机,那是直接侵权人;二是路灯的管理维护单位。就算找不到肇事者,只要管理单位拿不出巡查记录、拿不出及时处置的证据,照样要承担管理过失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赔偿比例。
问题3:骑车人自己也要承担责任吗?
答:要的。法院在判决时会看骑车人有没有尽到注意观察路况、谨慎驾驶的义务。比如有没有开车灯、车速是否合理、有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等。如果骑车人自己疏忽大意没及时发现障碍物,也要分担一部分责任。
问题4:路灯管理站说台风天来不及处理,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
答:不一定站得住。管理单位主张不可抗力或客观困难,得拿出充分证据。法院审查的是管理单位有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发现险情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连巡查记录都拿不出来,光说天气恶劣来不及,法院一般不会采信。
问题5:被倒地路灯弄伤了,能索赔哪些费用?
答:可以索赔医疗费(自己实际支付的部分)、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如果伤情严重构成伤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看管理单位的过错程度,过错较轻的话法院可能不支持。
问题6:找不到肇事者,法院一般怎么判管理单位赔多少?
答:法院会综合考虑管理单位的过错程度、受害人自身过错、肇事者责任等因素来定比例。比如这个案例里法院判管理单位承担20%。其他类似案例中,有的判四成、五成甚至六成,具体要看管理单位有没有巡查记录、有没有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