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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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在全国多地进行投诉举报,继而大量提起行政诉讼已非救济其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人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在全国多地进行投诉举报,继而大量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的目的已非救济其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及司法资源。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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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错误释明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对实体及程序权利的放弃
经查,某A、某B的该意思表示,是在一审以“本案应由七建公司承担责任,某C不应承担责任”裁判意见为基础进行相应释明询问时,作出的陈述回答。由于一审释明时所依据的事实及处理意见与二审认定的事实及实体判断不尽相同,故对某A、某B在一审中所作的该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是其对实体及程序权利的放弃。 -
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当事人约定排除无效
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其提出了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案件又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故该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