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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其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不利于维护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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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再审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今后应当树立起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杜绝违法强拆行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其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进一步扩大国家财产损失,既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又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其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不利于维护形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行赔申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远方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区居民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山东远方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鲁行赔终6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决5103号决定书,决定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要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为由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赔偿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虽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其主张的所谓新证据在原审判决中已有述及,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今后应当树立起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杜绝违法强拆行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其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进一步扩大国家财产损失,既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又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