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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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参加审判程序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不具有再审利益
由于某A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
一审败诉不上诉,则不能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
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其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不利于维护形象
再审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今后应当树立起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杜绝违法强拆行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其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进一步扩大国家财产损失,既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又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
关于《规范民事案件上诉费计收建议》的回复意见
对裁定申请再审的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鉴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
针对举报事项具有查处职责却相互推诿,不符合全面推行依法行政高院指令审理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应在查明某A所举报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及时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但在处理案涉举报事项时,与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相互推诿,将本应依法处理的举报事项拒之于门外,不符合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精神。鉴于此,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进入实体审理后,针对某A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