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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副主任收受开发商贿赂,一审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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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19 21:05:40   查看:
编者按:被告人邓某A利用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其他公司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40万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业委会副主任收受开发商贿赂,一审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邓某A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赣1028刑初26号

  案  由: 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A,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溪县看守所。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一部刑诉[2020]26、33号起诉书分别指控被告人邓某A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进行并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上半年,资溪县外滩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资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小区开发商江西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赔偿小区业主委员会人民币941万元。江西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员工吴某处理该诉讼纠纷。吴某经与时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被告人邓某A沟通,并经该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同意,由该公司给予邓某A钱财240万元,邓某A帮忙降低诉讼赔偿金额。同年12月,该公司分两次送给邓某A现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邓某A非法收受该款项后,利用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业主委员会、法庭调解等环节发表了支持降低诉讼赔偿金额的意见。2019年12月26日经资溪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江西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资溪县外滩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赔偿给资溪县外滩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外滩国际小区4个店面,赔偿总价值约400万元。该诉讼纠纷调解结案后,邓某A向江西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取130万元,该公司拒绝支付。邓某A将非法收受的人民币1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账务、转借他人及个人消费等。案发后邓某A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已非法收受的人民币110万元全部退赃。

  二、职务侵占罪

  2019年4月20日,资溪县外滩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的决定,小区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管理,并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副主任、被告人邓某A负责。小区物业自治期间,邓某A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原主任朱某1(另案处理)、原委员全某(另案处理)三人共同处理物业相关事宜。后三人经商议,于同年9月4日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物业财产计人民币6万元予以私分。案发后,邓某A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与朱某1、全某三人在侦查环节退赃计人民币6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搜查、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A利用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其他公司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40万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伙同他人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财产计人民币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理;其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索取的130万元人民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酌定可以从宽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A一人犯二罪,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邓某A有期徒刑五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邓某A拘役四个月,二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邓某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A受贿130万未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被告人邓某A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赃,且患有严重疾病,请求对被告人邓某A从轻处罚。辩护人为其辩护意见提供被告人邓某A医疗诊断材料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2019年上半年,资溪县外滩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资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小区开发商江西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赔偿小区业主委员会人民币941万元。江西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员工吴某处理该诉讼纠纷。吴某经与时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被告人邓某A沟通,并经该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同意,由该公司给予邓某A钱财240万元,邓某A帮忙降低诉讼赔偿金额。同年12月,该公司分两次送给邓某A现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邓某A非法收受该款项后,利用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业主委员会、法庭调解等环节发表了支持降低诉讼赔偿金额的意见。2019年12月26日经资溪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江西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资溪县外滩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赔偿给资溪县外滩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外滩国际小区4个店面,赔偿总价值约400万元。该诉讼纠纷调解结案后,邓某A向江西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取130万元,该公司拒绝支付。邓某A将非法收受的人民币1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账务、转借他人及个人消费等。案发后邓某A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已非法收受的人民币110万元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企业信息、企业变更信息,公司变更通知书、公司章程,江西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资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架空层地上车位销售明细表、容积内的车库及地上储藏间销售明细表、地上储藏间销售明细表,证人邹某1、彭某、朱某1、邓某1、刘某1、高某、饶某、全某、吴某、肖某、谢某1、方某、徐某1、邱某、邓某2、邓某3、谢某2、李某、陆某、谢某3、郑某1、龚某、胡某、刘某2、朱某2的证言,证人谢某3、胡某的辨认笔录,银行卡简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邓某A的供述与辩解,情况说明、调解申请书,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个人客户交易明细,谢某2手机交易记录截图,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郑某1微信截图,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鉴定意见书,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9年4月20日,资溪县外滩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的决定,小区物业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管理,并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副主任、被告人邓某A负责。小区物业自治期间,邓某A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原主任朱某1(另案处理)、原委员全某(另案处理)三人共同处理物业相关事宜。后三人经商议,于同年9月4日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物业财产计人民币6万元予以私分。案发后,邓某A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与朱某1、全某三人在侦查环节退赃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每日收入明细,银行交易记录,个人客户交易明细,公司挂靠协议书、郑某1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凭证及收据复印件、补充协议,何某手机截图,证明,被告人邓某A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1、全某、何某、刘某1、张某、杨某、邓某1、卢某、徐某2、邹某2、郑某2、郑某1、韩某、艾某的证言,郑某2微信转账信息的提取笔录及微信提取截图,现金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此外,认定本案其他事实的还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说明,资公(刑)拘字[2020]0017号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资检一部批捕〔2020〕16号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关于外滩国际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A利用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其他公司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40万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A伙同他人将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财产计人民币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邓某A的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邓某A受贿130万未遂的事实应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印证该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行和职务侵占罪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索取的130万元人民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A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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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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