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实务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故,委托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在侦查期间(拘留开始)即可开始。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具体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有:
1. 律师会见更为简易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若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 有权利会见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3.会见限制
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鉴于犯罪性质特殊,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等,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4. 会见的意义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向他们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注意: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此外,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的,适用上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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