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办事不正当,钱还能要回来吗?
编者按:
委托合同若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例如为规避摇号政策而“找关系”买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可能面临无法追回的风险。法院会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合法,若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将不予保护,剩余款项也难以要回。
王某、任某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民申3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B。
再审申请人某A因与被申请人某B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民终4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申请再审称,1.某A经肖楠介绍与某B相识后,达成口头委托合同,约定某A委托某B购买万锦城的房屋。某A先后转给某B40万元作为委托购买万锦城房屋的购房款。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载明:“今收到某A购房款30万元整,还有上次10万元,共计40万元。某B”,证明双方就委托购房达成合意。若某B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为其选房、购房,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委托合同。2.某B未能帮助某A购房成功,本次委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某B已返还某A20万元购房款。后某A未通过某B直接从开发商处全款购得一套万锦城房源。双方订立的委托合同及某A自己购得房产的行为,均不存在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即便二审法院认定某A交付40万元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摇号、排队等方式购房的不确定风险,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委托合同无效。二审法院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某B返还某A剩余20万元。二审法院作出的“某A基于不法原因进行的给付,其要求某B返还剩余20万元不予保护”的认定,既与事实不符,也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某A请托某B让其帮助购房并向其交付40万元,目的是通过找关系锁定房号实际购得房屋获取利益,以规避排队、摇号等方式具有的不确定性风险,该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且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行为。某A为实现上述请托事项所作给付,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故某A起诉其要求某B予以返还剩余20万元,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某A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为什么我的委托买房合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答:因为合同目的是通过“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摇号、排队等公开选房规则,这扰乱了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无效。
问题2:什么是不法原因给付?
答:指当事人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所做的给付,比如为了走捷径买房而给中间人的“购房款”。
问题3:法院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后,我已经付的钱真的要不回来了吗?
答:如果被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法院通常不会保护给付方的返还请求,剩余款项可能无法要回,相当于“钱房两空”。
问题4:我找人帮忙买房没办成,对方承诺退款但一直拖着,还有什么办法能追回钱?
答:如果合同无效且属于不法给付,起诉到法院可能不被支持。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同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的范围。
问题5: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6:以后该如何避免类似的委托购房风险?
答:应通过开发商公布的公开渠道进行摇号、排队购房,不要轻信所谓“有内部关系”能锁定房号的委托,更不要为此支付大额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