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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你的电动车可能是“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出事需按限额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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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7 10:55:12   查看:
编者按:本案明确:电动车若被认定为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需在交强险20万元总限额内不分责任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受害人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诉求。在此提醒,购车务必核实属性,机动车需完备上牌、驾照、投保手续,规避法律风险。

电动车被认定机动车

未投保交强险仍需按限额担责

  2025年6月,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越同向前方刘某驾驶左转弯的电动车时,两车相刮撞,致孙某、刘某受伤,二车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后因孙某受伤住院,损失未得到赔偿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其全部损失1.5万元。经查,本案的二轮摩托车及电动车均系机动车,且未投保交强险。本案在开庭前,办案团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刘某以其驾驶的车辆属于电动车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由要求按次要责任划分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经法庭释法说理,刘某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本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求。

警惕你的电动车可能是“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出事需按限额担责(配图与本案无关)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投保。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替代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在交强险20万元总责任限额内不分责任先行赔偿。该限额分三项独立核算: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特别提醒

  大家在购买摩托车、电动车后务必核实车辆属性,若属机动车,需及时上牌、考取驾照并投保交强险,避免因程序缺失承担全额赔偿风险。

  END

  供 稿 | 王新宴

  来源:秦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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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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