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首页 > 典型案例 > 民诉实务 >

被儿童玩滑板车撞伤,受害者应当向谁索赔?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5-10-27 17:32:31   查看:
编者按: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儿童滑板车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彭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撞伤的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4168 07元。

儿童玩滑板车撞伤人,谁担责?

  台海网12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同法/文杨希/漫画)儿童在广场上玩滑板车撞伤人,谁担责?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儿童滑板车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彭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撞伤的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4168.07元。

  法官提醒说,如果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事件:

  滑板车撞伤人,受害者起诉索赔

  2020年6月29日傍晚,6岁的小彭在思明区一广场玩儿童滑板车时,不慎将路过的原告杜某撞倒,导致原告杜某左小腿及踝部被撞伤。

  事故发生后,杜某被送至医院进行诊疗,经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并接受了左腓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住院9天后,杜某于2020年7月8日出院。

  原告杜某认为,因被告小彭的行为,已然造成其受伤的损害后果。被告小彭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即小彭父母)因监护不力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三被告仅支付了3456.57元的费用。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杜某将小彭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经济损失。

  被告的小彭父母答辩称,当时广场上很多人,很多孩子在玩,大人不在旁边,所以无法确认是否是小彭撞到原告。小彭的父母还说,一开始他们以为是自己小孩撞的,所以带伤者去医院,是他们送原告到医院没有错,垫付医疗费也没有错,但是,不能因为他们做了这些事情就要求其负责任。

  证人(目击者)洪先生称,事发时他也在广场,当时他与杜某相距半米远左右,小彭骑着儿童滑板车从杜某背后撞过来,随即杜某就站不起来了。事发时,小彭父亲不知道在哪儿,是事故发生后才跑过来的。

  判决:

  小孩撞伤他人,父母赔偿损失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出院时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彭父出具的《赔偿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发生于2020年6月29日由甲方对乙方造成的意外摔伤一事,就赔偿达成协议如下:……现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543元。”另外,杜某还将该协议置于桌上拍摄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女儿进行确认。杜某所拍摄的《赔偿协议书》与其庭上提交的《赔偿协议书》内容完全一致,可以认定该《赔偿协议书》系由被告彭父于2020年7月8日当天所提供的协议。虽然双方当天因赔偿数额存在分歧没有签署赔偿协议书,但从其出具赔偿协议书的行为及内容“于2020年6月29日由甲方对乙方造成的意外摔伤一事”,可以看出被告方已确认其撞伤杜某的事实。

  所以,结合其他案件情况和证人证言,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小彭不慎将杜某撞倒,导致杜某造成人身损害,小彭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彭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被告小彭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彭及其父母应赔偿杜某经济损失37624.64元,扣除已支付3456.57元,还需赔偿34168.07元。

  一审判决后,小彭父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孩骑行伤人

  监护人要担责

  法官说,本案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本案中,直接侵权人系6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在小孩玩滑板车时未尽到谨慎看护的注意义务,造成小孩骑行伤人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本案无证据证明监护人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法官提醒说,滑板车不具备路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本案虽然不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但是生活中此类孩子在机动车道上使用滑板车造成惨剧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独轮车等器械,均不在非机动车产品名录,不得在机动车上行驶,仅能在封闭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家长应及时告知并监督孩子。本文来源:台海网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深圳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8—2021 sz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3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