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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骑滑板车致人受伤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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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7 17:25:13   查看:
编者按:就本案而言,儿童滑板车并不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不能认定为机动车,因此由儿童滑板车发生的碰撞纠纷,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认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未成年人骑儿童滑板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是否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呢?近日,昌吉州中院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2020年某日晚,4岁幼童小A骑儿童滑板车在非机动车道玩耍,不慎撞上行人王某致王某受伤。王某于当日到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左膝软组织损伤,叉韧带损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就赔偿事宜与小A父母发生分歧,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小A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儿童滑板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儿童骑滑板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是否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应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就本案而言,儿童滑板车并不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不能认定为机动车,因此由儿童滑板车发生的碰撞纠纷,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认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案中,小A年仅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骑儿童滑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所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小A的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昌吉州中院民三庭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后,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小A父母对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父母应当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作者:王怡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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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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