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随之大量增加。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不乏车主经过警方划定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理赔时却遭遇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而伤尽脑筋的情形。对此情况,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车主,可以选择向自己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肇事方3个索赔对象中的任何一方索赔,保险公司不得推卸“先行赔偿”的理赔义务,也不得将“代位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车主,不得要求车主起诉肇事方或对方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可以先赔”。
一、交通事故中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
二、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1、车主已购买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
2、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4、保险人已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三、申请代位求偿权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另外,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确定,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被保险人还应及时提交索赔材料,签署权益转让书。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之后,被保险人应该协助保险公司获得能够说明事故经过、事故责任、当事人身份、损失情况等有关资料,还有义务帮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最后,值得注意的事项:保险并没有“全险”的概念,一般来说大家认可的全险指: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这几项,有条件还可以附加盗抢险、玻璃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很显然,这些险种并不能覆盖日常出现的所有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的代位求偿权,可以寻求及时赔偿,节省一些时间与精力。(作者:张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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