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708号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证券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21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19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公司)及原审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凯迪生态公司向本院申请不开庭审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迪生态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该判决书第二项,凯迪生态公司不对应付未付利息42070107.35元承担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民族证券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凯迪生态公司在2018年7月11日之前享有通过追加担保、阻止11凯迪债提前到期的权利。1.《募集说明书》赋予凯迪生态公司两个月内追加担保的权利。11凯迪债的《募集说明书》系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和民族证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二条《担保函》的主要内容第(九)项规定:“在本期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破产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两个月内提供新的担保,发行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即在发生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凯迪生态公司具有两个月追加新的担保的期限。2.民族证券公司函件再次确认了凯迪生态公司享有两个月内追加担保的权利。民族证券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凯迪生态公司发送的《督促追加担保函》载明民族证券公司要求凯迪生态公司在7月11日前为11凯迪债追加担保。因此,债券持有人应于2018年7月11日后且届时凯迪生态公司未提供新的担保时,方可要求提前兑付债券本息。3.无论《督促追加担保函》是否送达,凯迪生态公司未复函的行为不构成拒绝追加担保的默示。将当事人不作为的行为认定为默示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族证券公司在2018年5月11日向凯迪生态公司发送的督促追加担保函中提到“请贵公司在收悉本函后两个工作日内复函”“如贵公司未按时回复,我们将视为贵公司拒绝提供追加担保、拒绝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上述函告主张凯迪生态公司未在两个工作日复函则构成拒绝追加担保的默示,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也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债券加速到期的条件。二、民族证券公司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公告关于债券加速到期的议案通过,不符合合同约定,对凯迪生态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前所述,在11凯迪债尚不满足提前到期的前提条件下,民族证券公司在11凯迪债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中便通过了《关于要求11凯迪债加速到期的议案》,并于2018年5月31日公告。该行为不符合《募集说明书》关于加速到期的约定,亦与民族证券公司在《督促追加担保函》中要求凯迪生态公司7月11日前为11凯迪债追加担保矛盾。因此,根据《募集说明书》第一节第四部分“认购人承诺,(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大会通过该议案的决议对凯迪生态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参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鄂01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系11凯迪债债券持有人天风证券公司诉凯迪生态公司,要求偿还本息等。法院认定,11凯迪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18年5月30日即通过《关于要求11凯迪债加速到期的议案》,该行为违反了《募集说明书》及《督促追加担保函》的约定,故11凯迪债于2018年5月31日加速到期的条件未成就。综上,只有在2018年7月11日后凯迪生态未提供新的担保的情况下,11凯迪债债券持有人方可要求提前兑付债券本息。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故请求依法改判。
民族证券公司答辩称:一、11凯迪债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一审法院认定11凯迪债自2018年5月31日提前到期,并判决自2018年6月1日起按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自2018年5月起,多份公告披露凯迪生态公司和阳光凯迪公司发生多笔逾期、信用评级下降等信息,足以预计凯迪生态公司无法偿还11凯迪债的本息,且阳光凯迪公司已经发生足以影响其履行本次债券的担保责任的重大事项,满足要求追加担保的条件。2.凯迪生态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要求追加担保的函,也未表示有追加担保的意愿或计划,更未实际追加担保,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3.要求凯迪生态公司追加担保和加速到期的文件已经有效送达,凯迪生态公司未对相应内容提出任何异议。4.一审法院判决凯迪生态应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起按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二、民族证券公司召集的11凯迪债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程序合法,决议合法有效;民族证券公司有权依据上述生效议案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要求加速到期。三、诉讼费用应由凯迪生态公司和阳光凯迪公司承担。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族证券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连带向民族证券公司支付债券本金940906200元、利息42070107.35元(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5月31日应付未付利息),本息共计982976307.35元;2.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连带向民族证券公司支付以上述未偿债券本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全部债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2%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为33512759.37元);3.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连带支付民族证券公司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914691.8元(律师费2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96382.38元、差旅费5877.42元、公证费12432元);4.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6月1日,阳光凯迪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关于同意为凯迪生态公司11凯迪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出席本次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同意为凯迪生态公司的本次发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次发行应当偿付的不超过11.8亿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2011年6月21日,凯迪生态公司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载明: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一)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及/或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三)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本期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行使;(四)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五)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达成相关补充协议;(六)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决定是否同意债券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案;(七)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变更或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八)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期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行使;(九)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一)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2.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4.拟变更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6.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9.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前述第4项外,发行人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公告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持有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未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三)除前述情形外,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发行人书面提议;2.单独和/或合计代表30%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3.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四)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不得晚于会议召开之前15日。(五)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之日,亦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其权利。(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张债券(面值为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三)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四)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五)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一)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确定的会议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五、表决、决议暨会议记录。(一)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投票表决。(二)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和一名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三)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五)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七)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八)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同日,凯迪生态公司与民族证券公司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授权民族证券公司为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次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本次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约定:第四条凯迪生态公司的权利和义务。8.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凯迪生态公司应及时通知民族证券公司:(3)凯迪生态公司未按照或预计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次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6)凯迪生态公司发生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10%以上的重大仲裁或诉讼;(11)本次债券担保人发生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担保人经营、财务、资信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发生针对担保人的重大诉讼、仲裁;(12)其他可能对凯迪生态公司本次债券还本付息构成重大影响或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民族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3.民族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凯迪生态公司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发现出现可能影响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5.凯迪生态公司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期、足额将本次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证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时,民族证券公司应作为全体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在被凯迪生态公司或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告知凯迪生态公司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按照担保函的相关规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业务,将欠付的本次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证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1年8月1日,阳光凯迪公司作为凯迪生态公司11凯迪债的担保人出具《担保函》,载明:担保人自愿为11凯迪债的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11凯迪债应当偿付的不超过11.8亿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11凯迪债存续期及11凯迪债到期日起六个月。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就11凯迪债承担保证责任的,或11凯迪债持有人虽在此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向担保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如债务人不能按期全部偿付本期债券利息及本金,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将相应的本金和/或利息兑付资金、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兑付义务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一并划入本期债券持有人或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本期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破产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务人应在两个月内提供新的担保,债务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本担保函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本担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2011年8月22日,凯迪生态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载明:第一节发行概况。发行主体:凯迪生态公司。债券名称:11凯迪债。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含7年)。发行规模:面值总额不超过11.8亿元。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公司债券每一张票面金额为100元。发行价格:本案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起息日为2011年11月21日。付息日期: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期。到期日:2018年11月21日。兑付日期:2018年11月21日。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1日。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担保情况:阳光凯迪公司为本期公司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评估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债券受托管理人:民族证券公司。第四节担保。二、担保函的主要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担保函项下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系发行人拟发行的本期债券;主债权的总金额不超过11.8亿元,债券期限不超过7年(含7年)。(二)保证范围。保证范围包括:本期债券应当偿付的不超过11.8亿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三)保证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及本期债券到期日起六个月,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就本期债券承担保证责任的,或本期债券持有人虽在此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向担保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四)保证方式。担保人同意为发行人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六)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人为发行人履行本期有担保债券项下还本付息义务提供担保,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项下的权利。(九)加速到期。在本期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破产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两个月内提供新的担保,发行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十二)担保函生效。本担保函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本担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或者撤销。三、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对担保事项的持续监督安排: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担保事项作持续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决定是否同意债券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案等。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发现出现可能影响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进行沟通,促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为发行人或其他主体所接受,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以书面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提醒全体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第五节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二、偿债保障措施:(三)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发行人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发行人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必要的措施。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三、违约责任及解决措施:本公司保证按照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本金。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本公司进行追索。本公司承诺按照本期债券基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及兑付债券本金。如果本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在本期债券到期时未按时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本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120%。第六节债券持有人会议。凡认购本期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节仅列示了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六)附则: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在发行人本期债券债权初始登记日起生效。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发行的本期债券视为同意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接受其中指定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视为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置备于本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2011年9月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11〕1400号《关于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凯迪生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18000万元的公司债券。
2011年11月21日,凯迪生态公司、民族证券公司联合发布《11凯迪债票面利率公告》,载明:本期债券网上发行代码为“101699”,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充分协商和审慎判断,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8.5%。
2011年11月25日,凯迪生态公司发布《11凯迪债发行结果公告》,载明:本期债券最终网上实际发行数量为4亿元,网下实际发行数量为7.8亿元。
2018年5月7日,凯迪生态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中期票据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载明:一、中期票据概述。1.发行人:凯迪生态公司。2.债券名称: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3.债券简称:11凯迪MTN1。4.债券代码:1182146。5.发行总额:12亿元。6.债券期限:5+2年。7.本计息期债券利率:6.27%。8.兑付日:2018年5月5日。10.主承销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中期票据违约情况。本期中期票据的兑付日为2018年5月5日,因遇法定节假日,兑付日顺延至2018年5月7日。截至2018年5月7日,公司尚未足额支付中期票据本金及利息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涉及本金为65700万元,利息为4119.39万元,合计69819.39万元,本期中期票据构成违约。同日,凯迪生态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载明:2018年5月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5月8日,鹏元评估公司发布《信用评级观察名单公告》,载明:鹏元评估公司决定将凯迪生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A下调为C,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同时将公司发行的11凯迪MTN1信用等级由AA下调为BBB,并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2018年5月7日,根据公司出具的《凯迪生态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公告》,公司发行的11凯迪MTN1应于2018年5月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到5月7日)兑付本息。截至兑付日日终,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11凯迪债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同日,因核心子公司债券违约,鹏元评估公司将阳光凯迪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BBB,并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展望维持为负面。
2018年5月11日,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核查意见》,载明: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保荐机构通过对凯迪生态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查时发现,凯迪生态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10个负责实施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在2018年初存在47笔资金转出,共计约4.02亿元,均转入凯迪生态公司非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且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核查发现上述事项后,已立即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与支持材料。截至目前尚未取得任何证明材料。保荐机构根据目前获取的银行对账单及与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沟通情况判断,上述资金转出行为属于违规挪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已多次要求公司尽快归还,并向监管机构进行了汇报。
2018年5月11日,民族证券公司向凯迪生态公司发送《关于敦促凯迪生态公司为11凯迪债追加担保及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的函》,载明: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我公司在担任贵公司发行的11凯迪债受托管理人的过程中,发现11凯迪债偿付现已面临违约风险,因此特此函告贵公司,请尽快为11凯迪债追加担保并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一、追加担保。请贵公司于7月11日前为11凯迪债追加担保。二、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综上,请贵公司在收悉本函后两个工作日内复函,告知追加担保、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的具体安排或计划。如贵公司未按时回复,我们将视为贵公司拒绝提供追加担保、拒绝落实偿债保障措施,届时,我们将根据11凯迪债债券持有人的授权,宣布11凯迪债加速到期,并要求贵公司、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自2018年5月21日起,凯迪生态公司董事会陆续发布《关于大股东股票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大股东股票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关于新增大股东股票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质押股票跌破平仓线的更新公告》,披露了阳光凯迪公司因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案件,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财产已被冻结及多次轮候冻结。
2018年5月24日,民族证券公司发出《关于11凯迪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增加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载明:根据11凯迪债《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民族证券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召开11凯迪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提议于2015年5月29日9:00(含)至2018年5月30日17:00(含)以通讯方式召开11凯迪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前述会议通知发布后,民族证券公司收到部分符合条件的债券持有人提出的临时议案。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民族证券公司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新增临时议案内容补充通知如下:一、债券持有人提出的新增临时议案:1.审议《关于要求11凯迪债加速到期的议案》;2.审议《关于授权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发行人承担法律费用的议案》;3.审议《关于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债权的议案》。
2018年5月29日,民族证券公司分别向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发出《关于拟启动11凯迪债加速到期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函》《关于敦促阳光凯迪公司为11凯迪债承担保证责任的函》。
2018年5月29-30日,11凯迪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并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关于11凯迪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载明:三、本次会议参会情况。11凯迪债债券总张数为11799980张,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计7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6850169张,代表的本期债券面额总计685016900元,占本期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58.03%。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1、《关于豁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前15日发出会议通知的议案:同意票6641119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6.948%;反对票50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弃权票209000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3.051%。该议案获得通过。5.《关于要求11凯迪债加速到期的议案》:同意票6402214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3.461%;反对票213200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3.112%;弃权票234755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3.427%。该议案获得通过。6.《关于授权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发行人承担法律费用的议案》:同意票6824414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9.624%;反对票0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25755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376%。该议案获得通过。7.《关于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债权的议案》:同意票6726665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8.197%;反对票97749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427%;弃权票25755张,占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376%。该议案获得通过。
2018年6月6日,民族证券公司分别向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立即兑付11凯迪债债券本息的函》《关于要求阳光凯迪公司为11凯迪债承担保证责任的函》。
2018年7月3日,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民族证券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拟以自身名义对发行人及担保人提起诉讼。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凯迪债面额合计31708000元。
2018年7月16日,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民族证券公司发出《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选择以自身名义采取起诉等法律行动并告知11凯迪债受托管理人民族证券公司的通知》,决定选择以自身名义采取提起诉讼等法律行动。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1凯迪债66530张,债券面额合计6653000元。
2018年7月23日,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迪生态公司向其支付11凯迪债本金及利息,阳光凯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1凯迪债面额合计6667100元。
2018年9月4日,民族证券公司发布《关于向11凯迪债债券持有人征求是否参加凯迪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意见的通知》,载明:阳光凯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于2018年6月14日成立了凯迪集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债券持有金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可单独申请加入债委会。其余债券持有人如申请加入均需委托民族证券公司代为参加债委会。拟委托民族证券公司申请加入债委会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与民族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将相关材料于2018年9月12日前邮寄至民族证券公司指定地址。债券持有人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寄送至民族证券公司指定地址的,均视为放弃委托民族证券公司代理申请加入债委会。根据11凯迪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民族证券公司代表11凯迪债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并已递交了11凯迪债相关立案材料。委托民族证券公司代为加入债委会的债券持有人,民族证券公司将不再代表其参加上述诉讼程序。本次放弃委托民族证券公司代理申请加入债委会的债券持有人,民族证券公司将按照2018年7月16日的《关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内容,继续代理该部分债券持有人参与诉讼。自行申请加入或委托民族证券公司申请加入债委会的债券持有人,视为撤销其在前述债券持有人会议中对民族证券公司起诉11凯迪债发行人及担保人的授权。截至本案起诉日,确认委托民族证券公司申请加入债委会的债券持有人有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泓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甄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粮期货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持有总数为1940637张,债券面额合计194063700元。
2018年8月29日,民族证券公司向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万元,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2月25日,民族证券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11凯迪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96382.38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了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3月7日,民族证券公司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2432元,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开具了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民族证券公司还提交了交通、住宿、餐饮等差旅费凭证,金额合计5877.62元。
另查明:凯迪生态公司原名称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21日变更为现名称。阳光凯迪公司原名称为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12月变更为现名称。
再查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载,截至权益登记日2018年7月5日,11凯迪债债券持有人共计710名,其中个人534名,机构176名;本期债券总计11799980张,本期债券面额合计1179998000元。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名自行起诉的债券持有人共计持有本期债券面额合计45028100元;委托民族证券公司加入债委会的债券持有人共计持有本期债券面额合计194063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凯迪生态公司为发行11凯迪债而制作、发布的《募集说明书》及《11凯迪债票面利率公告》《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与民族证券公司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阳光凯迪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系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民族证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11凯迪债的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故前述一系列文件合法有效。《募集说明书》及《11凯迪债票面利率公告》《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担保函》是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对11凯迪债债券持有人的承诺,凯迪生态公司作为11凯迪债的发行人、阳光凯迪公司作为11凯迪债的保证人均应按照其承诺履行义务。
关于民族证券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问题。《募集说明书》规定,若发行人凯迪生态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凯迪生态公司进行追索。同时还规定,凡认购本期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发行人凯迪生态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视为同意发行人凯迪生态公司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民族证券公司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及/或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同时还规定,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据已查明事实,2018年5月7日,凯迪生态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中期票据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承认其无法按时、足额兑付11凯迪MTN1债券本息,已构成违约;同日,凯迪生态公司亦公告其因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鹏元评估公司亦下调了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1凯迪债信用等级;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亦出具发现凯迪生态公司违规挪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形的《核查意见》。在此期间,阳光凯迪公司亦因涉及多起诉讼、仲裁导致其持有的凯迪生态公司股票等财产被司法冻结、股票跌破平仓线。前述情形符合《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情形,故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前述规定,民族证券公司有权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民族证券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召开11凯迪债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提议于5月29-30日召开11凯迪债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虽与《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关于“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5日”的规定不符,但已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并通过的《关于豁免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前15日发出会议通知的议案》同意豁免该规定,进而确认了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在通知、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本期债券面额总计685016900元,占本期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58.05%,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的规定。故民族证券公司召集的11凯迪债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符合《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程序性规定,所作出的决议亦达到出席会议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规定,故11凯迪债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关于要求11凯迪债加速到期的议案》《关于授权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发行人承担法律费用的议案》《关于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债权的议案》有效,阳光凯迪公司关于该会议所作决议无效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关于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债权的议案》载明,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后,立即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向法院起诉并同时提请法院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冻结发行人银行账户及其子公司股权,查封和扣押相关财产。故民族证券公司依据该决议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该院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原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自行就11凯迪债相关事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持有的未偿还本期债券总数为450281张,债券面额总计45028100元;确认委托民族证券公司申请加入债委会即不再委托民族证券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未偿还本期债券为1940637张,债券面额总计194063700元。前述不再委托民族证券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的未偿还本期债券金额为239091800元,未对11凯迪债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实质性影响,民族证券公司有权按照11凯迪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继续代表除上述债券持有人之外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参加本案诉讼。
综上,民族证券公司依据《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除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委托民族证券公司代为加入债委会的债券持有人之外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提起并参加本案诉讼,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是本案适格原告。
关于本期债券是否加速到期问题。11凯迪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对《关于要求11凯迪债加速到期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经持表决权93.461%的债券持有人表决通过。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二条担保函的主要内容第(九)项“加速到期”的规定,如担保人发生分立、破产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两个月内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本案中,发行人凯迪生态公司公告确认其不能按时支付其同期发行的,应于2018年5月7日到期兑付的11凯迪MTN1债券本息合计69819.39万元,已对凯迪生态公司能否于2018年11月21日兑付11凯迪债的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鹏元评估公司亦下调了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1凯迪债信用等级;担保人阳光凯迪公司亦因涉及多起诉讼、仲裁导致其持有的凯迪生态公司股票等财产被司法冻结,前述情形已经构成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民族证券公司向担保人阳光凯迪公司发函要求其追加担保,阳光凯迪公司既未回函表示其有追加担保的计划或安排,亦未实际提供新的担保,符合《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加速到期的情形。债券持有人会议亦通过了《关于要求11凯迪债加速到期的议案》,该会议决议已于2018年5月31日送达凯迪生态公司并由其予以公告。故民族证券公司主张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31日到期,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该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截至权益登记日2018年7月5日,11凯迪债债券总计11799980张,债券面额合计1179998000元。在扣减3名决定自行起诉的债券持有人共计持有的债券450281张、债券面额45028100元,扣减委托民族证券公司加入债委会的债券持有人共计持有的债券1940637张、债券面额194063700元后,剩余本期债券9409062张、债券面额940906200元。民族证券公司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共计持有9409062张债券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凯迪生态公司支付本期债券本金940906200元及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应付未付利息42070107.35元,以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本期债券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120%即年利率10.2%计算的逾期利息;阳光凯迪公司作为11凯迪债的保证人,对凯迪生态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民族证券公司要求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连带承担律师费20万元、差旅费5877.42元、公证费1243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96382.38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提交了相关收付款凭证等证据。《募集说明书》及《担保函》中均确定了凯迪生态公司的本期债券债务范围及阳光凯迪公司的保证范围均包括本期债券本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故民族证券公司的前述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凯迪生态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民族证券公司支付“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债券”本金9409062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的应付未付利息42070107.35元,本息共计982976307.35元;二、凯迪生态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民族证券公司支付“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债券”逾期利息,以98297630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自2018年6日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凯迪生态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民族证券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12432元、差旅费5877.4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96382.38元。四、阳光凯迪公司对凯迪生态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阳光凯迪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凯迪生态公司追偿。如果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22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凯迪生态公司、阳光凯迪公司共同负担(于该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将名称变更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11凯迪债到期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是否错误。
凯迪生态公司上诉主张一审认定的11凯迪债在2018年5月31日加速到期的条件并未成就,理由是凯迪生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2018年7月11日之前享有通过追加担保阻止债券提前到期的权利。《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为由,要求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债券募集文件关于预期违约、交叉违约等的具体约定以及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案涉《担保函》第九条和《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二项第九条均约定,在债券到期前,担保人发生分立、破产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务人应在两个月内提供新的担保,债务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具体到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担保人阳光凯迪公司的财产因涉及多起仲裁案件已被多次轮候冻结,其持有的凯迪生态公司股票价格已跌破平仓线。同时,凯迪生态公司于2018年5月7日、5月8日发布了其关于6.9亿余元中期票据违约的情况和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5月9日案涉债券信用等级被下调;5月11日凯迪生态公司被核查出违规挪用资金4.02亿元。上述事实足以表明债务人凯迪生态公司存在无力清偿案涉债务的可能,属于案涉协议约定的担保人发生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据此,民族证券公司于5月11日向凯迪生态公司发送追加担保函,要求其追加担保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然而,凯迪生态公司在收到函件后未予回复,也未表示追加担保的意愿或计划,实际上也未追加任何担保。
在债务人凯迪生态公司以及担保人阳光凯迪公司均存在前述多起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实、已严重缺乏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凯迪生态公司上述行为足以表明其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认定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情形,民族证券公司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根据案涉《担保函》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要求凯迪生态公司提前兑付债券本息。凯迪生态公司抗辩认为债券持有人只有在凯迪生态公司两个月后未提供新的担保时才能要求提前兑付债券本息,与相关条款的意思不符,没有合同依据。
因此,根据《担保函》第九条和《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二项第九条,凯迪生态公司不提供新的担保,11凯迪债加速到期的条件已经成就,民族证券公司无需等到2018年7月11日才宣布债券加速到期,其于2018年5月30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案涉债券于2018年5月31日加速到期,合同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11凯迪债到期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于法有据,凯迪生态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凯迪生态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1622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0元,由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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