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2020年7月,胡某某因安葬老人需要打阴井,遂通过徐某某介绍找到石匠罗某甲,罗某甲和其他工友在胡某某家吃完早饭后,在前往打阴井地点途中,当行至重庆市大足区玉滩镇玉滩村7组观音阁坡处,罗某甲跌倒至一废弃小水池(约1米深)中,同行工友立即将其拉起,经到场医生检查罗某甲已经死亡。
罗某甲的法定继承人罗某乙等三人与胡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大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某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4091元。
被告胡某某认为,罗某甲与其仅是达成口头意向并未形成雇佣关系,且罗某甲发生事故时尚未达到工作地点,即不是在工作期间出事;罗某甲掉进的小水池较浅,且立即就被救起,正常情况下不足以导致罗某甲死亡,不排除罗某甲自身具有疾病。因此不同意罗某乙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只同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少量补偿。
法院认为,胡某某与罗某甲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且罗某甲是在从胡某某家中与其他工友一起出发前往打阴井的路途中发生事故,应认定该事故时发生在罗某甲为胡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胡某某虽然怀疑罗某甲的死亡不排除其自身疾病所导致,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胡某某的抗辩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罗某甲系成年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自身的基本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其在行进路途中不慎掉入小水池,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胡某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由胡某某当庭赔偿罗某乙等三人因罗某甲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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