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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口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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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4 14:53:09   查看:
编者按: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口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不能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口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
某A、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行申6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某B。

  原审第三人某C。

  再审申请人某A与被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行终3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A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某A与原审第三人某C、某B、案外人张庆英系姐妹关系。父母为张守信、高兆兰,张守信在章丘市××街道××村有宅基地一处,原登记在张守信名下。张守信、高兆兰先后去世。1992年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本案争议土地办理在案外人张庆英名下。案外人张庆英在1992年任职东石河村妇联主任,其母亲高兆兰在世时,未经高兆兰及申请人、其他第三人同意,私自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另其母亲高兆兰在世时翻建北屋四间大门一间共计五间,且张庆英认可该房屋是为母亲修建,申请人以及原审第三人均出资翻建了上述房屋,而非被申请人所称房屋系2001年将房屋进行了翻建,与事实不符。在一审庭审中,第三人提交了1992年8月13日章丘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证实审批表最后一页显示第三人某C的常驻人口登记卡地址迁移时间为1999年3月17日,而该土地登记审批表时间为1992年8月13日,根据常理可知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其提交的材料应时间在前,第三人某C的时间却是在七年之后才办理的迁移,该卷宗材料不真实。二者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可见该材料缺乏真实性,该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并未履行其审查职责。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案外人张庆英办理土地证的审批材料,载明土地取得方式为“继承”,与判决书陈述内容相互矛盾。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证据并不充分确凿,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案,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行终395号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是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口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不能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本案中,户主张守信已于1984年去世,案外人张庆英在2001年将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重新翻建,并且重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原有土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原有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申请人已经不享有对原有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章丘区政府、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1992年8月颁发给张庆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更正为张守信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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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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