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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故而信访事项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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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8 21:53:55   查看:
编者按:信访事项不可诉,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曾经就同一事项已经做出过处理,当事人通过信访途径请求再次处理,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未改变原先的处理,属于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新的实际影响,所以不可诉。

因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故而信访事项不可诉
某A、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946号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嘉禾县国土资源局。

  再审申请人某A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禾县政府)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嘉禾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嘉禾县国土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湘行终13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12月3日,某A通过EMS向嘉禾县国土局邮寄《要求嘉禾县国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该局依法查处王叔文、李艳满骗取安置地的行为,没收该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2016年3月28日,嘉禾县国土局作出嘉国土资函(2016)52号《关于某A申请我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52号答复),主要内容:王叔文、李艳满符合安置条件,其安置地用地手续审批程序到位,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某A申请查处的事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告知某A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嘉禾县政府或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复查,逾期不申请,本答复意见为本信访事项终结性意见。某A不服,于2016年4月25日向嘉禾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52号答复。2016年5月3日,嘉禾县政府作出(2016)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下简称10号复议决定),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某A对信访答复不服的,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某A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10号复议决定;2.责令嘉禾县政府受理某A的复议申请。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行初55号行政判决认为,某A对非法占地建房行为提出检举,嘉禾县国土局具有查处职责。嘉禾县国土局经调查作出52号答复,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嘉禾县政府将嘉禾县国土局的52号答复认定为信访答复,并以某A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案是对1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故对某A请求判决嘉禾县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判决:1.撤销嘉禾县政府10号复议决定;2.责令嘉禾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嘉禾县政府、嘉禾县国土局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1369号行政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明的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形,应包含复议机关拒绝受理与不予答复两种情形。10号复议决定系拒绝受理的作为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某A向嘉禾县国土局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属于他益性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某A提出履职申请,要求查处王叔文、李艳满骗取安置地、违规建房,不涉及某A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属于信访事项范畴,10号复议决定认为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

  某A申请再审称:1.作为高岭安置小区的村民,针对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获得用地、按照村里统一安排办证建房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却对他人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不予处罚进行举报,其与该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有利害关系。2.嘉禾县政府将申请人要求嘉禾县国土局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认定为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嘉禾县政府答辩称:某A申请嘉禾县国土局依职权查处他人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是反映、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的公益性投诉,不涉及其自身合法权益,属于信访事项。且某A与该事项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嘉禾县国土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就是说,消费者、服务的接受者、受害人、竞争权人等利益主体,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经营单位、竞争对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要求具有法定查处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予以查处,对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反过来说,如果举报人仅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利,举报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非为了自身利益举报的,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某A向嘉禾县国土局书面举报王叔文、李艳满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并请求嘉禾县国土局查处,并非基于是王叔文、李艳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也不是所举报事项的消费者、服务的接受者、竞争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某A举报王叔文、李艳满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主要是认为嘉禾县相关职能部门对自己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予以查处,未对王叔文、李艳满存在的同类行为予以查处,不公平。其直接目的在于追究王叔文、李艳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求心理平衡,而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某A与嘉禾县国土局查处或者不予查处举报事项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某A对嘉禾县国土局作出的52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嘉禾县政府10号复议决定,对某A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A主张,嘉禾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占地建房行为予以处罚,未对王叔文、李艳满的同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为高岭安置小区的村民举报,其与举报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只有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对他人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或不予处理行为才具有利害关系。某A的上述主张,并不能证明其举报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对嘉禾县国土局52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作为举报人某A不具有本案复议申请人资格,但是,对于公民的举报行为,任何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都有积极履责的义务。嘉禾县国土局应当及时对某A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公正处理,要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择性执法等错误行为,努力树立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还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事项不可诉,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曾经就同一事项已经做出过处理,当事人通过信访途径请求再次处理,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未改变原先的处理,属于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新的实际影响,所以不可诉。但是,当事人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依法予以查处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查处后不予处理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某A对王叔文、李艳满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嘉禾县国土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52号答复,决定不予处理。52号答复不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信访事项的重复处理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0号复议决定和二审判决均以52号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某A的复议申请不妥,本院予以指正。鉴于某A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10号复议决定不予受理某A的复议申请,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再审本案徒增诉累,对某A实体合法权益保护并无意义,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5.(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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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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