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务

首页 > 典型案例 > 行政实务 >

行政机关邮寄信息公开答复采用邮资到付形式,申请人不支付邮费被退回后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3-05-18 22:38:08   查看:
编者按:依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安徽省政府于2016年5月5日根据某A选择的信息获取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邮资到付形式将上述答复邮寄给某A并无不当。上述答复因某A拒收而被退回,应视为安徽省政府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故某A以安徽省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根据,被诉皖行复〔2016〕11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邮寄信息公开答复采用邮资到付形式,申请人不支付邮费被退回后法律后果如何认定?
某A、安徽省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691号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某A因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徽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行终5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邮寄等成本费用,但没有规定邮政速递公司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被申请人采取邮资到付形式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行终551号行政判决,依法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根本争议在于针对某A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安徽省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根据原审法院查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4月18日收到某A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6年5月4日作出《关于某A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答复》。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安徽省政府于2016年5月5日根据某A选择的信息获取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邮资到付形式将上述答复邮寄给某A并无不当。上述答复因某A拒收而被退回,应视为安徽省政府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故某A以安徽省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根据,被诉皖行复〔2016〕11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四、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五、本答复做出以前,已经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出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深圳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8—2021 sz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3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