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被别家犬只咬伤致死怎么追责索赔?
编者按:
宠物被未牵绳犬只咬伤致死,对方饲养人需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若受害宠物主人存在延误治疗、擅自远行等过错,会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减轻对方赔偿责任。非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宠物死亡的精神损失费,法律不予支持。宠物被咬伤致死,责任如何划分?
鲁法案例【2026】322
铲屎官洪某
在小区内牵绳遛宠物犬,
没想到,
从旁边窜出一只未牵绳的饲养犬,
将洪某的宠物犬咬伤致死
……
饲养犬的主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洪某牵引饲养的宠物犬在小区正常行走,被周某某饲养的犬只(未佩戴牵引绳)突然扑咬致伤。洪某当日即将宠物犬送往动物医院救治,诊断显示伤口较深、存在皮下淤血及大面积感染高风险,建议密切观察。
次日,洪某携受伤的宠物犬按原计划自驾前往外省旅游。旅途中,因宠物犬伤情恶化,遂在外地宠物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数天。出院时医院建议洪某回家后继续携犬每日到宠物医院清创,后洪某携犬自驾返回家中。
回家后,洪某学习了护理方法自行为其宠物犬进行伤口护理,并通过线上的方式与外地宠物医院沟通该宠物犬的伤情。过了十余日,该宠物犬伤口出现发黄、渗水等症状,洪某遂携犬前往本地多家宠物医院,诊断为伤口引发全身感染,经多次治疗无效死亡。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洪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赔偿宠物犬医疗费5461.4元、购置损失费1400元,因异地治疗及多次往返宠物医院,产生交通费及住宿费755元,并以宠物犬突然离世给洪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合计10616.4元。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被告周某某是否应对宠物犬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属于人员、宠物密集的公共区域,饲养人带犬外出,应当依法依规佩戴牵引绳、尽到安全管控义务,防止动物致人、致物损害。
本案中,周某某出门遛狗未按规定佩戴牵引绳,其饲养犬只咬伤洪某宠物犬,是导致洪某宠物犬受伤的直接原因,周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洪某作为宠物饲养人,在宠物犬受伤后应妥善照料,积极止损,其明知宠物犬感染高风险仍带伤犬长途旅行、未遵医嘱“每日到宠物医院专业清创”、延误治疗时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影响。
关于洪某的损失,洪某主张医疗费、购置损失费,提供了相应证据,系合理损失;洪某主张的因异地治疗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755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洪某经济损失4800元。
宣判后,被告周某某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养犬自由绝非无边界自由,居民携饲养犬只外出,必须严格遵守文明养犬管理规定,全程佩戴牵引绳,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安全管控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侵权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与合理必要原则,赔偿范围为损害直接引发的、为救治和止损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受害方因个人旅游、娱乐等私人事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非必要支出,与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同时,宠物犬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财产,虽然宠物对主人具有情感价值,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因财产毁损灭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原因力的,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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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中院 山东高法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固定事故证据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拍摄现场视频、照片,留存小区监控线索,记录事发时间、地点,确认对方犬只未牵绳的违规事实,同时留存对方身份信息。
留存诊疗凭证
妥善保管宠物就诊病历、诊断报告、缴费单据、住院记录,全程留存伤情变化记录,证明宠物死亡与被咬伤情的直接因果关系。
杜绝扩大损失
宠物受伤后严格遵循医嘱治疗,不得擅自远行、拖延清创护理,避免因个人不当行为加重伤情,防止自身承担过错责任。
协商沟通理赔
整理好全部损失凭证,主动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明确合理索赔金额,留存聊天、通话沟通记录,协商无果再走诉讼流程。
整理诉讼材料
梳理证据清单、损失明细,撰写民事起诉状,明确诉求为医疗费、财产损失费等合理赔偿,剔除无依据的精神损失、非必要差旅费。
依法提起诉讼
向事发地辖区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参与庭审举证质证,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对方承担动物侵权的主要赔偿责任。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遛狗未牵绳咬伤他人宠物需要全责赔偿吗?
答:不一定,未牵绳犬只咬伤他人宠物属于侵权行为,饲养人需担责,但如果受害方存在救治不当、延误治疗等过错,可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问题2:宠物被咬致死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吗?
答:不可以,法律中将宠物认定为个人财产,财产毁损灭失的赔偿仅支持直接经济损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3:宠物受伤异地治疗交通费能索赔吗?
答:不能,侵权赔偿遵循合理必要原则,异地治疗的交通、住宿费用属于私人事务产生的非必要支出,和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获赔。
问题4:宠物主人救治不当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需要,宠物受伤后,主人负有妥善照料、积极止损的义务,拒不遵医嘱、延误治疗加重损害结果的,自身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问题5:动物侵权赔偿范围包含哪些费用?
答:主要包含宠物救治的合理医疗费、宠物购置损失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仅支持为止损、救治产生的必要费用,非必要支出一律不支持赔付。
问题6:正常牵绳遛宠被咬伤对方如何担责?
答:己方合规牵绳遛宠无过错,对方因未牵绳管控不当引发咬伤事故,存在主要过错,需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仅己方过错部分可抵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