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工会监督权不容忽视 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经这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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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监督权。用人单位须在解除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要求纠正违法行为。该程序性约束旨在平衡劳资力量差距,保障劳动者就业稳定权,促使用人单位审慎作出解除决定,是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机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副店长。该公司发现刘某在职期间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公司维护客户的礼品据为己有。刘某在公司调查此事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刘某属于严重违纪,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刘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某公司未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公司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亦作出相关规定。

  本案中,某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经审查,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但该公司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单方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公司工会,劳动合同解除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即可,而忽视了事前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情况,导致解除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依法享有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通过程序性约束,旨在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平衡劳企双方的力量差距,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促使用人单位更加审慎地作出解除决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明确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设置了“起诉前补正”的例外条款,既对用人单位施加了程序合规的压力,督促其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又为程序瑕疵提供了补救空间,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用人单位完善合规管理指明了方向。(来源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的天津高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工会对公司解雇员工有监督权吗

答:有。工会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监督权,可要求纠正违法解除行为。

问题2:解雇前通知工会是必经程序吗

答:是必经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问题3:工会提出反对意见公司还能解雇吗

答: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但并非必须采纳。不过若工会指出解除违法,公司应审慎处理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问题4:劳动者如何借助工会维护权益

答:可向工会反映情况,请求工会介入调查,要求工会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解除行为。

问题5:工会监督权能阻止违法解雇吗

答:能发挥重要作用。工会可通过要求纠正、协商调解等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资关系的重要平衡力量。

问题6: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如何履行通知义务

答: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行业工会,部分地区允许在劳动仲裁前补正通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