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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致人损害谁来买单?中山法院给出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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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4 09:08:00   查看:
编者按:本案核心在于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林木管理人需举证自身无过错方可免责。涉案物业公司未能将树木维护至安全标准,显然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中山某物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两公司财产独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提醒林木管理人应定期修枝养护、设置警示标识,市民遇恶劣天气需远离危险区域,维护自身安全。

小区散步被树木砸致伤残,谁担责?

  小区散步被树木砸致伤残

  谁应当担责?

  近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树木折断致人伤残案件

  明确物业公司需对小区公共区域

  林木安全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中山65岁老人林某晚饭后在小区花园散步时,被突然掉落的树枝砸伤。紧急送医后,她经历了长达433天的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2万余元(物业公司垫付2万元)。经司法鉴定,林某伤情构成一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

  林某家属将负责小区管理的中山某物业公司及其股东佛山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4万余元。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树木养护责任,应对事故负责。

  中山某物业公司辩称已履行管理维护义务,且事发正值雨季,应减轻或免除责任;佛山某物业公司则强调两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树枝折断事实表明,物业公司未将树木维护至安全标准,存在管理过错。同时,中山某物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佛山某物业公司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核算,法院认定林某损失共计185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万元,物业公司方需赔偿183万余元。两被告上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指出,民法典对林木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物业公司需证明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方可免责。她呼吁树木管理人定期修枝养护,对危险树木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提醒市民,遇恶劣天气应远离林木、悬挂物下方,遭遇类似损害时及时依法维权。(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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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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