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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一字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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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4 20:13:34   查看:

“定”金“订”金,一字千金

  定金是民事交易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人们通常通过交付定金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合同。若交易过程中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定金是否可以原路退回呢?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李某请求余某返还50000元定金的诉求。

  案情简介

  2022年末,李某经中介人介绍有意认购余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双方就具体的房屋信息、转让总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协商一致后,李某通过中介人向余某转交定金50000元。约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届至后,李某并未前往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交易未能继续。

  对此,李某称双方在磋商、签订正式合同期间未能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未签订正式合同可要求对方返还“订金”,遂要求余某返还50000元。余某则认为是李某迫于自身经济压力反悔导致双方未成功签订合同,明确表示拒不返还定金。双方就案涉50000元的性质存在争议,故李某将余某诉至龙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余某向李某返还50000元。

  法院审理

  龙华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22年末向中介人转账,中介人明确表示该款项为定金,李某未提出异议,且李某作为证据提交的银行账单中也备注该笔款项为“定金”。后中介人将该笔款项转交给余某,余某收到款项后明确其收到定金。2023年1月,二人协商未果后,李某告知中介人将取消购房约定,并希望余某返还“订金”。随后,中介人将李某的意见传达给余某。

  本案中,李某与余某虽未正式签署书面协议,但双方已经口头约定案涉房屋的具体信息、总价、签约日期,且李某向余某实际支付了定金。因此,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案涉定金应为立约定金。预约合同生效后,李某作为受让方,在明确知晓本约合同担保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出现反复意见,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签约。因此,案涉合同未能正式签约系李某自身原因所致,余某对双方未能正式签约不存在过错,故依法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余某无需向李某返还定金5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定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作用,在合同的订立及履约中起到重要的担保功能。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因本约未能订立的责任不可归责于出让人,则该定金不再返还。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不具有担保功能,只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订金的法律后果需结合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综合判定。若无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未履行,收受方原则上应返还订金。

  法官提醒,在需要签订合同的重要交易中,交易双方应明确每笔款项的性质,同时,给付定金方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考虑合同实现的可能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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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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