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务

某香港集团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某香港集团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税收优惠等条款。后因不符合国务院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5年3月,某县人民政府发函告知某香港集团取消土地出让金、税收等全部优惠条款。经审计后,某县人民政府形成对该投资项目遗留事项处置纪要,承诺将遗留问题处理完毕。2021年,某香港集团以某县人民政府擅自取消优惠条款,未兑现遗留问题处置承诺,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尚未得到解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对某香港集团的优惠政策,终止协议所遗留事项进行的处置行为,构成政府承诺。某县人民政府应依诚信践行承诺,全面妥善处置遗留事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遂判决责令某县人民政府赔偿某香港集团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等共计620万元。
三、典型意义
监督地方政府诚信践诺,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本案是一起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督促政府守信践诺的典型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导向,对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及监督管理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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