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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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依诚信践行承诺,全面妥善处置遗留事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本案是一起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督促政府守信践诺的典型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导向,对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及监督管理具有示范意义。 -
行政协议案件需要全面审查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吗?
行政协议案件是对签订行政协议行为、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行为、不依法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行为等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全面审查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行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行政协议行为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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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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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诉罢访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本案被诉《协议书》符合行政协议的法定要件,属于行政协议,协议为某A确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肇源县政府认为该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