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务

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A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607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执行人某A。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襄州自然资执罚字(2019)5-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6月26日,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襄州自然资执罚字(2019)5-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8年11月,某A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罗岗村一组土地100平方米建住房(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4平方米)。经核实该地块总面积100平方米,全部属于基本农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A处罚如下:1、责令某A将非法占用的100平方米土地归还给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罗岗村一组;2、限1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某A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20日,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A送达限期10日履行义务的催告书,某A仍未履行。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下列事项:限1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某A非法占用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罗岗村一组土地100平方米建住房而立案调查。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2.4.2(5)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明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其中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写明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内容,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并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本案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拆除非法占用的1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但没有写明应拆除房屋的位置、间数、构造等具体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另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新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后,相应的职权即发生变更,本案处罚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申请执行在新法实施以后,申请执行等职权亦应由变更后的机关行使。考虑到新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新的职能部门需要一个过程,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在此期间相应职权仍由原机关行使,则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没有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综上,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某A作出的襄州自然资执罚字(2019)5-1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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