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1728号
银行输入码: 2022001728
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希黄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10115MA1L7QWC9D
经营场所:浦东新区惠南镇振欣路 135号经营者:余晓红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茶叶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 2022年 8月对外销售福鼎白茶(茶饼),该商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地福建宁德福鼎,执行标准为 GB/T31751-2015,但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茶叶系当事人于 2019年从福鼎当地茶叶经销商处购入,已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进货价格,也无法提供进货商信息,进货价格已无法核实,仅能确认该茶饼共进货 5个,销售 4个,1个已由当事人自行处理报废。该茶饼销售单价为 525元/个,共 5个,货值金额 26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茶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 5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伍仟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 12月 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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