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务

某A、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2791号
案由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某A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余县政府)城市规划管理决定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赣07行初126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起诉。某A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赣行终889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某A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行政裁定,支持某A的诉讼请求;确认大余县政府作出的余房整处字[2017]10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10号处理决定书)违法。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二审法院认定某A不具有原告诉讼资格,适用法律错误。某A与大余县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一、二审法院认定某A为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提起诉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某A起诉不是为了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一、二审法院没有审查大余县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本案纠纷起因,却认为某A不具有原告资格,属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再审申请人某A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某A系荣欣苑小区业主,该小区开发商大余县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小区内建车库、柴间,大余县政府成立的大余县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此作出了10号处理决定书。某A因对该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本案诉讼。从上述情况看,本案诉争的行政行为涉及业主共有利益,某A关于本案仅涉及其个人利益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此类纠纷,法律对原告资格作了特殊规定,即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某A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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