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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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
单个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有异议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即便该小区业委会的备案行为确实不合法,小区的总户数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均未过半的业主也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张某、姚某可以召集、联合该小区的过半户数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提起本案之诉,这样法院就能将该案纳入实体审理程序,并依法作出裁判结果。当然在诉讼程序之外,张某、姚某也可以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维权的请求。 -
政府收回债务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债权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
泗阳县国土局在签订该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考虑到该行为对包括舍得公司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利益的影响。高登公司作为债权人之一,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具备原告资格。 -
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亦可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
小区内存在违章建筑,业主有原告资格吗?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
行政机关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与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有无利害关系?
本案中,经开区建设局是否对伊真置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与某A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并无利害关系,故某A以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为由认为经开区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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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应当以可能性为标准
在审查原告资格时,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仅是可能存在,经过实体审查后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实际存在,其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还有一种结果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没有可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实体审查标准中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代替原告资格审查中的可能性的利害关系。 -
因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不应获得原告资格
对于涉案房屋,再审申请人明显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不服红谷滩管委会其后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应获得原告资格,应予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就红谷滩管委会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结果均无不当。 -
提出复议申请时证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标准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只要能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可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资格;不能以事后查明的不具备合法权益或者其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事实,来否认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