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实务

首页 > 典型案例 > 行政实务 >

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不宜与任何方签订补偿协议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2-07-04 14:11:54   查看:
编者按:现实中,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

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不宜与任何方签订补偿协议
某A、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8479号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B。

  再审申请人某A因被申请人某B诉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2017)琼行终9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某A申请再审称:某B二审上诉已超过六个月上诉期。龙华区政府征地补偿款1451675元已汇入某A账户,与某B没有关系。(2006)龙行初字第19号判决、(2017)琼0106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可证明某B没有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房屋没有颁证进行买卖是农村历史遗留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必须提起确权之诉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龙华区政府与某A签订的《海口市龙华区面前坡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合法。

  本院再审查明,本案二审结束后,某B以某A、林书绪为被告,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所有权纠纷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土地及房屋属于某B,征地补偿款1451675元归某B。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7)琼0106民初7409号判决,驳回某B全部诉讼请求。某B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琼01民终10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让,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现实中,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本案中,案涉土地一直登记在案外人林书绪名下,土地上的房屋从未办理过房产登记,目前该房屋已被征收拆迁,也不可能再办理房产登记。某A依据支付相应价款买受该房屋和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的事实,主张其是房屋所有权人。某B主张其通过市场拍卖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案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二审判决认为,龙华区政府应该撤销其与某A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待权属明确后,与真正的权属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二审改判正确。且再审查明某B已就案涉房屋以某A、案外人林书绪为被告,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目前该民事确权案正在审理之中,故本案更没有进入再审的必要。某A在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2017)琼0106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已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105号民事裁定撤销,不属于生效判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某A主张本案二审上诉超过上诉期没有事实依据。(2006)龙行初字第19号判决可证明某B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已被注销,但不能证明某B没有分得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某A主张征地拆迁补偿款已经发给某A,与某B无关的理由不成立。房屋没有颁证进行买卖确系农村历史遗留问题,但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存在纠纷。故某A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深圳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8—2021 sz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3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