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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但可认定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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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28 12:06:10   查看:
编者按:方正律所与石景山城管委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但方正律所为石景山城管委提供法律服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方正律所虽主张双方之间约定了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但未提交任何证据,石景山城管委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但可认定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07民初13007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原告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正律所)与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城管委)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明、李凯,被告石景山城管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187354.66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9日,被告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向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北京市石景山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BOT模式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2012年4月6日,被告作为甲方,蓝德公司与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垃圾处理BOT项目)一期工程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蓝德公司立即投资启动项目准备工作,组建项目公司、建设临时办公场所、招聘工作人员,进行项目的批报、进行基地勘测、地下物勘察、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进行设备采购等。2013年5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研究加快推进西北热电中心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本案所涉项目用地被电力基塔占用。被告经多方协调,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未能选用其他建设用地。2016年5月3日,被告向蓝德公司复函,项目用地被征用,土地置换已无可能,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建议蓝德公司依法申请补偿。2018年5月10日,蓝德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8264836.51元,后变更为37874002.3元。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此案,原告指派邹道明、李凯律师承办该案件,原告与被告商定,此案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以通过律师代理为被告减少的损失(即蓝德公司的仲裁请求与最终裁决的差额)为基数计算律师代理费。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但是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本案审理过程将近三年,代理律师全程参与,针对蓝德公司主张的股权转让费及技术转让费,合同违约金及设计费、预期利润及设备损失等,通过合同筛查,现场考察,合理性分析等,发表答辩意见,论证蓝德公司主张不实、证据不充分、存在瑕疵,促使仲裁庭重视蓝德公司的证据问题,从而支持代理律师答辩意见,降低被告损失。2021年4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被告支付蓝德公司经济损失10532068.98元。与蓝德公司仲裁请求相比,原告为被告减少损失金额为27341933.32元,风险代理费按8%计算,为2187354.66元。现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无法支付律师代理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石景山城管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支付律师代理费2187354.6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以仲裁没有支持的27341933.32元为基数计算代理费,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数额;2、原告在起诉书第2页第3行中称“此案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以经过律师代理为被告减少的损失为基数计算律师代理费”,被告并未同意此说法,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0日,石景山城管委(甲方)与方正律所(乙方)签订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1.应甲方要求解答甲方提出的法律咨询,对咨询事务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依法提供法律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2.协助甲方收集、整理与甲方行政运行活动、管理体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甲方制定、修正行政运行及管理规章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咨询意见;3.审查、修订甲方在各种行政运行活动和行政行为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4.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法律意见;5.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指导及培训,每年至少四次法律讲座;6.参与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7.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调查取证等法律事务;8.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9.参与或代理甲方的民事诉讼、劳动仲裁;10.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三)以上第7、9项法律服务,乙方需要另行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双方协商后签订《专项法律服务代理协议》。……政府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60000元。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30日。后每年续签,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合同内容基本一致。

  2018年5月3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案外人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景山城管委一案,请求石景山城管委补偿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264836.51元并承担仲裁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石景山城管委向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0532068.98元并承担50%的审计费和50%的仲裁费。在该案审理中,石景山城管委委托方正律所作为其代理人,但双方未签订法律服务代理协议,方正律所派出两名律师参与该仲裁案件,该仲裁案件审理历时三年,方正律所主要工作为整理证据,提交答辩状和代理词,参与三次庭审、一次证据交换,去山东德州出差查看设备情况并形成勘验设备的意见,多次与仲裁员、秘书沟通等。

  上述事实,有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21)京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方正律所与石景山城管委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但方正律所为石景山城管委提供法律服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方正律所虽主张双方之间约定了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但未提交任何证据,石景山城管委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了专项代理的收费标准参考《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虽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双方当事人仍约定适用该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代理费的具体金额本院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方正律所在实际工作中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参考《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定为10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00万元;

  二、驳回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9元(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担55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负担659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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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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