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
――本标签下共聚合24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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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另案中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仍需举证证明
就本案而言,出让方某C、某D、某E与受让方某A、某B,就案涉煤矿份额转让协议项下某A、某B已支付转让款金额各执一词,且未能通过对账等方式达成一致,该事实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一审法院仅以某C、某D、某E在另案中的自认为依据来确定本案所涉煤矿份额转让款金额,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
微信聊天记录不能提供原始载体,司法审判实践中一律不认可吗?
本案中雄狮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实际研发情况不符,雄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新网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应予采纳。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正确,应予维持。 -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如何进行民事裁判?
对于事实真伪不明,实务中常见的一些不恰当的情形还有案件久拖不判、直接驳回起诉、滥用调解等。这样一些情形在实务中极为常见,原因即为法官未能正确理解真伪不明的内涵以及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因此,确定正确合理的事实认定观来指导法官的心证,且为法官的心证设置各种合理的限制,加深法官对证明责任概念的正确理解都是非常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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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索要赔偿,应当如何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叶县政府对某A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某A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
法庭事实调查,法官提醒这三个环节
法庭事实调查是诉讼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如何明确诉讼请求、如何举证、如何进行法庭发问,都有着各自的流程操作和标准要求。但愿通过本文的简单梳理,能使大家有质、高效地展开庭审,合力让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
如何发表质证意见,更规范有效?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诉讼就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认证展开的。今天我想跟大家深入探讨的是在民商事诉讼中,如何进行质证?有人会说,这不是很简单,就是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呗!但其实内有乾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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