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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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亦非直接支持原告所有赔偿请求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而对于损失数额,被告穷尽举证手段仍无法确定的,可以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当事人诉求合理酌情确定,而非直接支持原告所有赔偿请。 -
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诉讼中申请鉴定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必要对相关财产进行评估或鉴定的,诉讼中的申请鉴定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规程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规程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