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

――本标签下共聚合4条信息――
  • 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
  • 婚姻继承类案件涉及财产部分适用风险代理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类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博京律所与某甲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按“主张到的权益的10%作为律师费”,符合风险代理特征,一审认定属于风险代理故而无效,对此认定本院予以赞同。
  • 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但可认定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方正律所与石景山城管委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但方正律所为石景山城管委提供法律服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方正律所虽主张双方之间约定了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但未提交任何证据,石景山城管委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 律师费为标的额60%的风险代理,协议不违反效力性规范合法有效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性质上系行政性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并不直接导致民事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田某A提出的“风险代理收费不能超过30%,本案《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支付比例中超过部分条款无效”抗辩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