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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主张结婚彩礼由母亲保管欲讨回,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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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0 09:51:13   查看:
编者按:原告主张结婚彩礼由被告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女儿主张结婚彩礼由母亲保管欲讨回,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法院驳回
郎某A与张某B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吉0112民初661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

  原告:郎某A。

  被告:张某B。

  原告郎某A与被告张某B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某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被告张某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郎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张某B归还原告郎某A彩礼人民币12万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张某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35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告的母亲,2019年原告出嫁期间男方给付原告12万元彩礼,12万元彩礼在订婚宴请当天就均以现金的形式给付完毕,当时此款由原告的母亲保管。原告出嫁前被告承诺给付原告2万元嫁妆,加上之前的彩礼钱被告共计掌控了原告14万元彩礼和嫁妆。原告结婚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过彩礼钱和嫁妆钱,但被告每次都只给几百元或几千元的金额给原告,就是不提返还原告12万元彩礼的事。原告结婚后育有一子,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在家没有工作,生活拮据。被告拖欠原告彩礼钱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的合法权益,原告结婚后至起诉前,被告给付原告的钱款已经抵顶了嫁妆钱,被告尚欠原告12万元彩礼钱未给。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B辩称,我有异议,起初对于原告的婚姻因其年龄太小我不太同意,所以就要了12万元彩礼,我确实收到了男方在2018年8月10日订婚宴上给的12万元彩礼,收到之后是由我保管,我把钱存到银行了。当时原告同意将彩礼由我保管,原告当时说只要同意她结婚就把彩礼给我当抚养费了,原告也口头同意了。之后我就同意二人结婚了,后我给原告说12万元就算是你给我的抚养费,我就你一个女儿反正到最后还是你的。2018年8月30日举行的结婚仪式,2019年4月3日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现在我不同意返还,从结婚到现在我已经给原告拿回去了大约90000元。其中:我还替原告偿还了17500元的贷款,另外我还陪送原告10000元现金,为其购买金项链花费16000元、购买钻戒花费6000元,购买情侣表花费4000元、购买衣物2000元。通过银行卡转账:2021年3月5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2021年2月1日转账3000元,2021年2月26日转账2000元、2021年1月17日转账5000元,2021年1月份给原告现金3000元,2020年3月份给原告现金2000元,2020年4月5日给原告转账3000元,2020年2月26日给原告转账4000元,2020年1月15日给原告转账1000元,2019年12月30日给原告转账1000元,2019年12月19日给原告转账2520元,2019年10月12日给原告转账1600元,2019年7月1日给原告转账2000元,2019年7月1日给原告转账5000元,2019年6月27日给原告转账10000元,2019年4月20日给原告转账2000元,2019年2月20日给原告转账3000元,2019年借原告20000元后只偿还10000元还欠10000元。2018年11月21日给原告转账2000元。现在还剩余大约30000元,剩余的这30000元我同意给原告。我跟我丈夫是2007年5月份离婚的,原告一直给我在一起生活,离婚之后我一直没有再婚。孩子上学、生活的费用都是我个人承担的,我的生活来源主要是打零工。另外我自己有3亩地旱田目前承保出去了,承包费一年一千多块钱,没有房子,目前住的房子是我租的,我现在也是自己生活。花的钱扣除去,剩余的我同意给原告。我目前没有外债,也没有债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郎某A系被告张某B与郎立国婚生之女,被告张某B与郎立国于2007年5月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郎某A在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居住生活至结婚前。2018年8月10日,原告郎某A与男友王某C确立恋爱关系并在男友王某C家举办订婚宴,男友王某C家通过中间人王艳华交给被告张某B彩礼款120000元,原告郎某A与男友王某C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1月9日生育一男孩。在被告与原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替原告偿还了网络贷款17500元,在原告结婚时被告陪送原告现金10000元,并为原告购买金项链一条、购买钻戒一枚,购买情侣表及衣物。2020年3月份因原告小产被告给原告现金2000元。 

  在原告结婚后,因原告生活所需,被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原告现金如下:2021年3月5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2021年2月1日转账3000元,2021年2月26日转账2000元、2021年1月17日转账5000元,2020年4月5日给原告转账3000元,2020年2月26日给原告二笔转账4000元,2020年1月15日给原告转账1000元,2019年12月30日给原告丈夫王宇鹏转账1000元,2019年12月19日给原告生孩子转账2520元,2019年10月12日给原告转账1600元,2019年7月1日给原告转账2000元,2019年7月1日给原告转账5000元,2019年6月27日给原告转账10000元,2019年4月20日给原告转账2000元,2019年2月20日给原告转账3000元,2019年借原告20000元后只偿还10000元还欠被告10000元。2018年11月21日给原告转账2000元。合计67620元。

  另查明,原告郎某A结婚后,被告张某B独身租房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为打零工和其所有3亩地旱田年租金约1000元维持生活。

  上记事实,有原告郎某A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账单详情截图,被告张某B提交的微信转账明细统计表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质证、辩论意见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被告张某B收取的120000元,系王某C其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郎某A家的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本案被告离婚后,家中并无多少积蓄,在被告与原告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替原告偿还了网络贷款,在原告结婚时陪送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在原告结婚后又通过转账给付原告现金67620元。被告收到原告结婚时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原告的生活,原告主张以上款项系被告赠与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结婚彩礼由被告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郎某A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郎某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郎某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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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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