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实务

首页 > 典型案例 > 刑辩实务 >

以看卦做法为名骗万元 邵某因诈骗罪领刑并退赔获谅解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6-01-07 11:15:03   查看:
编者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即构成诈骗罪。本案中邵某诈骗事实清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获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提醒公众警惕封建迷信骗局,遇诈骗及时维权。

邵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诈骗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吉0192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甲,男,2003年3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诉〔202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诈骗罪,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丽、检察官助理顾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4月,被告人邵某甲采用封建迷信算命方式,虚构被害人王某“鬼神上身”、以给王某看卦、立堂口、做法、收其为徒等为理由,骗取王某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邵某甲以及邵某乙(另案处理)转账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66、666.00、188.00、400.00、225.00、170.00、4567.89、188.00、100.00、20.00,合计65,31.55元,另有现金支付6001.00元,合计12532.55元。邵某甲将取得款项均用于其个人花销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甲向被害人王某赔偿现金14,000.00元以及欠条4567.89元,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被告人邵某甲与被害人王某在踢毽球活动中相识。后邵某甲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谎称王某“鬼神上身”,并以给王某看卦、立堂口、做法、收徒等为由,诱骗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转款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邵某甲及其指示的邵某乙(另案处理)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计6531.55元,其中向邵某乙转账208元,另以现金形式支付6001元,合计骗取王某12532.55元。所骗款项均被邵某甲用于个人花销使用。案发后,邵某甲向王某赔偿现金1.4万元,并出具4567.89元欠条一份,王某对邵某甲表示谅解。

  另查明,2025年6月12日,民警在长春市宽城区将被告人邵某甲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发破案报告、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自身情况说明、转账截图、微信截图、长春市看守所所外复诊告知单、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邵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封建迷信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邵某甲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邵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邵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深圳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8—2021 sz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3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