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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该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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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5 15:25:06   查看:
编者按: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有什么起诉条件?什么时候起诉合适?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刑事案件被害人该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收下这份攻略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有什么起诉条件?什么时候起诉合适?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今天法官带大家一起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问: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涉及常见罪名有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敲黑板!!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被告人有违法所得的犯罪,无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问:什么时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

  (1)起诉状,需要明确原告人、被告人身份,具体的赔偿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2)证明原告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受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

  (3)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发生和人身或财产损失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各类发票用于证明费用支出情况,病历资料用于证明治疗情况,鉴定意见用于证明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等。

刑事案件被害人该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要缴纳诉讼费?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答: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刑庭 曾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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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纠纷处理,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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