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协议涉嫌垄断,法院会怎么处理?
编者按:
联营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定价、停业、设备不出售,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法院审理合同纠纷发现垄断问题,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将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方不能依据无效垄断协议主张分配利益。民事案件审理中应注意识别垄断问题并依法移送管辖和移送违法线索
——机动车检测某丁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垄断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签订《某县机动车检测机构整合联营合作协议》(简称联营合作协议),约定:四家检测机构自愿整合为两家检测机构,保留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开展检测业务,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停业;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分配利润;某丙公司撤出的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到某县境内;收费标准由四家检测机构共同商量决定。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约履行。经营期间,四家公司每月核对产值,由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当月业务统计表,并制作收入分配结算表供各方核对确认当月利益。根据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的结算表,某丁公司应得利益为16万余元,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以合伙存在亏损为由拒绝支付该款项。某丁公司遂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违约,请求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依据联营合作协议向某丁公司支付其应得利益16万余元及违约金。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涉案四家检测公司具有横向竞争关系,联营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涉嫌垄断,本案需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桐梓县法院无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以垄断纠纷为由重新立案受理。
【裁判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四家检测公司共同商议对四家公司进行整合,其中两家公司停业,且停业公司的设备不得在某县境内出售,同时四家检测公司共同确定收费标准,上述约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各方虽主张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条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联营合作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故不构成法定豁免情形。上述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约定是联营合作协议的核心,除此以外,协议不具有其他独立存在的意义,故确认联营合作协议整体无效。某丁公司系垄断协议的签订主体之一,其依据垄断协议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主张分配利益,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某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人民法院已将涉案横向垄断协议违法线索移送当地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中小经营者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联合定价、降低产量等,也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应对相关合同条款加以审慎审查,注意辨识其中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形。在有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将此类纠纷及时移送有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充分反映出,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普通民商事纠纷过程中需要注意准确识别涉嫌垄断问题并依法移送管辖,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发现横向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后,除依法不支持违法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外,还应注意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既实现对民事案件行为效力争议的准确定性,也做到对涉案违法行为的司法处理与行政查处的无缝衔接。
【案号】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1民初1331号(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审查合同条款
拿到联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重点看有没有统一收费、限制数量、划分区域、限制设备出售、共同分配利润等条款,这些是垄断协议的高危信号。
固定履行证据
保存微信群聊、业务统计表、收入分配结算表、转账记录、收费公示、客户合同、停业通知、设备处置记录,证明各方按约定共同执行。
判断竞争关系
确认参与方是不是同一市场里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比如同县机动车检测机构,服务对象和区域重叠,通常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识别管辖问题
普通合同纠纷可能在基层法院,但垄断民事纠纷通常由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发现涉嫌垄断,及时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申请移送。
准备移送材料
整理合同文本、履行证据、竞争关系说明、涉嫌垄断条款对照表,写明为什么属于垄断纠纷,方便法院审查后移送。
同步举报违法线索
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举报信和证据,要求查处横向垄断协议。行政查处和民事诉讼可以并行,互相支撑。
评估自身风险
如果你也是协议签订方,要清楚依据垄断协议主张利益可能不被支持,还可能被处罚。尽早咨询律师,考虑切割、整改或争取宽大处理。
委托专业律师
反垄断案件专业性强,律师能帮你判断协议性质、管辖法院、证据组织和应对行政调查,减少盲目维权带来的风险。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联营合作协议约定统一定价算垄断吗?
答:很可能算。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如果几家有竞争关系的检测机构约定共同定价、两家停业、设备不得出售,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协议核心条款可能无效。
问题2:合同纠纷里发现涉嫌垄断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法院会审查合同条款,若认为涉嫌垄断且自身没有垄断案件管辖权,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比如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同时可能把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问题3:垄断协议被认定无效后还能要分配利润吗?
答:不能。参与垄断协议的当事人依据该协议主张分配利益,实质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法院不会支持。不仅协议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问题4:小企业签联营协议要注意什么?
答:注意别约定统一收费标准、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设备流转等排除竞争内容。即使是为了避免亏损,也不能当然豁免,除非能证明消费者分享利益且符合法定条件。
问题5:垄断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具体看当地规定。普通基层法院发现案件是垄断纠纷,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前最好查清楚管辖法院。
问题6:发现同行搞垄断协议怎么举报?
答: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提供协议文本、聊天记录、结算表、收费凭证、会议记录等证据。举报后还可考虑反垄断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