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意见有法律效力吗,法官会怎么采信?
编者按:
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非当然无效,符合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对方仅凭口头异议难以否定其效力,申请重新鉴定须符合法定情形。鉴定机构有无资质、程序是否合法、结论有无依据,才是法院采信与否的关键。诉前确需单方鉴定的,应选正规机构并留存完整鉴定材料,最稳妥的方式仍是诉讼中申请法院组织各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打官司前自己找机构做鉴定,法院认不认?
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了维权索赔
不少伤者会在起诉前
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
但到了诉讼中
对方当事人往往会
以单方自行委托鉴定为由
不认可该鉴定意见
那么,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法院究竟认不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江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面部留下疤痕。
医院出院诊断为:
1.鼻骨骨折;
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
3.左眼睑软组织裂伤。
后江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与其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伤致残程度等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
1.江某“全身多处损伤、+12冠折”及面部瘢痕遗留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2.江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面部中心区瘢痕属十级伤残。
为此,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诉讼中,因保险公司不认可该份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江某的案涉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然而,此次重新鉴定的结论与此前截然不同——江某的伤情不构成损伤致残程度等级。
法院审理
面对两份结论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最终采信了江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认定其因案涉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并据此确认案涉损失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仍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在重新鉴定结论未违法的情况下,仍采信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广西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针对江某在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伤害先后形成的两份鉴定意见应如何采信。
首先,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并非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未排除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江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相应依据,且未发现有其他违法情形。保险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持异议,但在一审中既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其次,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才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江某单方委托的鉴定存在前述情形之一,故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本不应当同意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是正确的。
再次,不能片面理解“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保险公司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规定,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法院应采信重新鉴定的结论。但前引第四十条规定共分四款,各款规定内容相互关联,不应割裂理解。适用该条第四款规定的前提是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
本案无证据证明江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存在前述法定情形,故不适用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此否定第一次即伤者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理由不成立。
最后,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决定采信哪份鉴定意见的关键。两份鉴定意见结论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重新鉴定意见认为江某左眼睑只是“擦伤”,不存在“面部条状疤痕”形成的病理基础。但江某的出院诊断记录明确记载“左眼睑软组织裂伤”,并非重新鉴定所认定的“只是擦伤”。原审法院正是注意到重新鉴定的分析与医院出院记录存在出入,综合江某面部瘢痕形成的实际情况,认定其瘢痕尺寸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规定的十级伤残标准,进而采信了第一次鉴定意见,符合民事证据诉讼规则,并无不当。
据此,广西高院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
覃媛媛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法官提醒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发生。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三点重要启示:
一、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入场券”但不一定能通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会从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材料是否具备真实性、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具有依据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就好比买了一张门票进场,但能不能被法院采信,还得看鉴定本身“质量是否过硬”。
二、对方“不认”,光靠嘴说不行,申请重新鉴定有门槛。如果对方当事人仅表示“不认可”,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会仅因为“单方委托”即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即便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也不一定必须同意,也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如果单方委托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审理情况予以采信,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由此可有效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当事人把“申请重新鉴定”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
三、单方委托有风险,程序规范是关键。虽然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但如果鉴定过程缺乏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如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未告知对方鉴定时间、未通知对方到达鉴定现场,供鉴定机构使用的检材未经其他当事人质证,鉴定人未就其鉴定资格、工作程序和鉴定方法等接受对方的质询等,那么该鉴定报告将有可能因为缺乏对方的参与而面临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法官建议
如果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最稳妥的做法是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既可以保证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对方提出异议导致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如果确实需要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也应当谨慎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鉴定机构,并尽可能保存好完整的鉴定材料和过程记录,以备诉讼期间举证、质证之需。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来源:广西高院
作者:覃媛媛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及时就医并固定病历资料
受伤后第一时间去正规医院就诊,保留好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影像检查片子和报告,这些是后续鉴定和索赔的基础,病历上记载的伤情描述直接影响鉴定结论。
伤情稳定后评估是否需要鉴定
治疗基本终结、伤情稳定后再考虑鉴定,过早鉴定可能因伤情未定型影响结论。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都可以一并评估。
谨慎选择鉴定机构
查清楚机构有没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有没有执业资格,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网站查询,别随便找没有资质的小机构,否则鉴定意见很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保留鉴定全过程材料
委托手续、缴费凭证、鉴定时拍摄的照片视频、检材清单都要留好,条件允许的话提前书面通知对方鉴定时间地点,减少对方事后以程序问题提出异议的空间。
协商不成及时起诉
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等材料和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谈不拢就尽快起诉。起诉后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组织各方共同选定机构重新鉴定,这样的鉴定程序最规范,对方也很难再挑毛病。
庭审中注意举证质证技巧
如果对方申请重新鉴定,你要重点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并举证证明原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如果对方对鉴定有异议却不要求鉴定人出庭,可以主张其异议不能成立,请法院直接采信你的鉴定意见。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单方委托做的伤残鉴定法院会认吗?
答: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这种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法院会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材料是否真实、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有没有依据等方面严格审查,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的,法院可以采信,不会因为是你自己委托的就一概不认。
问题2:对方不认可我的鉴定意见怎么办?
答:对方仅仅口头表示不认可,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拿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不会仅因单方委托就否定鉴定意见。你也可以要求对方指出具体问题,如果对方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
问题3: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定会同意吗?
答:不一定。只有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出现时,法院才应当准许。如果对方只是拖延时间,法院审查后认为鉴定没有问题的,可以不准许重新鉴定。
问题4:两份鉴定意见结论相反法院采信哪份?
答:法院会对两份意见做实质性审查,重点看哪份分析和病历等原始证据更吻合。如果重新鉴定的分析和你出院诊断记录对不上,法院可能反而采信第一次鉴定,不能机械地认为重新鉴定的结论必然优先。
问题5:鉴定意见有瑕疵还能用吗?
答:瑕疵不等于无效。如果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法院是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的,原来的鉴定意见仍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问题6:做伤残鉴定要注意哪些程序问题?
答:最好进入诉讼后申请法院组织各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保证程序透明。如果诉前单方委托,要选好有资质的正规机构,尽量通知对方到场、检材要经过质证,并保存好完整的鉴定材料和过程记录,以备庭审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