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实务
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鲁法案例【2026】013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高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每月利息1000元。”白某也在该借条上签字。2022年3月,经双方对账,高某再次给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截止到2022年3月14日结账,欠李某柒万元,以前欠条作废。分二批还清,2022年前还伍万元,剩余贰万元于2023年前还清。”高某在该借条右下方落款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白某、刘某在该借条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捺印。借款到期后,高某未按照约定还款。2025年4月,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白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被告高某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应认定原告与被告高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高某出具借条后未按约还款,原告要求高某偿还款项的请求成立。关于被告白某、刘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白某、刘某在借条左下角空白处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原告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推定白某、刘某为保证人,故原告要求被告白某、刘某承担保证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书写借据时应当规范具体,特别是涉及签字人的身份问题,直接涉及还款主体及是否还款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保证人的身份需要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或借款合同上明示,或者通过其他事实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身份的,出借方可以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未表明身份的第三人责任承担问题,该规定倾向于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将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举证责任首先分配给出借人。
法官在此提醒,借贷有风险,签字需谨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也会涉及保证人、见证人等。保证人需对主债务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见证人只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负有证明责任。因此,在签署借条等债权凭证时,出借人应当确保借条等凭证上清晰标注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身份,否则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身份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签名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作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时要仔细查看借据中的内容,不可随意在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撰稿:魏丽莹
来源:东昌府区法院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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